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原告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原告亓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原告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原告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原告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上述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北方投资集团职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X路X巷14-X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街甲X号。
被告北京恒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国恒基业大厦A座X单元(住宅)1001-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总编室干部,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碧水庄园25-17。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刘某甲、亓某、韦某某、段某某、杨某(简称李某某等6人)诉北京恒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中,李某某等6人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等6人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刘某甲、亓某、韦某某、段某某、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李某某、刘某甲、亓某、韦某某、段某某、杨某负担6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陈萍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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