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姜某某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648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6480号

原告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某究所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家佳,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理工大学,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住(略)。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星公司)、被告上海理工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茅、袁某,被告世纪超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韩家佳,被告上海理工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某诉称:原告是《走出理学——清代思想发展的内在理路》、《理学与中国文化》、《颜李学派》三本书的著作权人。2006年10月以来,原告陆续发现在上海理工大学等单位网站的超星数字图书馆系统中出现大量原告作品的电子版,可供全文阅读和下载、打印。原告于2007年2月14日委托长安公证处对二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证据保全。经调查,该超星数字图书馆系统由被告世纪超星公司进行销售及维护,而被告上海理工大学将原告作品在其网站上进行传播,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二被告在《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国新闻出版报》发表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原告同意;3、二被告在超星数字图书馆网站(//www.x.com)上发表道歉声明,保持一年;4、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5、二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x元;6、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世纪超星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不清,原告的公证封存光盘无法打开,无法质证,不能证明是全文使用。证据形成的过程也存在瑕疵,07年2月先进行侵权公证,但后来才公证用户名、密码的获得途径。在世纪超星公司,用户名和密码都是相互对应的,是需要支付费用才能获得的,原告非法获取了用户名和密码,是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侵害。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方对涉案三本书有相应授权,是合法使用。原告要求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过高,精神损失没有依据。不同意公开道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理工大学辩称,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仅仅是进行了一个搜索,获取了用户名和密码,仅凭用户名和密码不能证明我单位进行了相关行为,我单位与本案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姜某某是《走出理学——清代思想发展的内在理路》、《理学与中国文化》、《颜李学派》三书的著作权人,三本书分别由辽宁教育出版社X年、上海人民出版社X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X年出版,字数分别是303千字、303千字和183千字。

姜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四份公证书:

1、(2007)长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2007年2月14日,在已安装“超星阅览器”的公证处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进入该网站页面,填写用户名(x)和密码,点击“登陆/进入”栏在“图书快速查找”一栏中填写:姜某某,点选:作者,点击“搜索”栏,在搜索结果网页下部位置有“本站仅在校园内部网非商业使用,为学习、教学研究服务”的字样,在显示的图书中,点击“走出理学清代思想发展的内在理路”栏,在超星阅读器中展开图书,可见该书上编第一章到第五章,下编第一章至第十三章,以及后记、综合索引的完整目录,随机点击绪论、上编第一章、下编第一章、第七章、第十三章、后记、综合索引,可见相应的章节具体内容,与原告提供的《走出理学清代思想发展的内在理路》一书对应页码内容完全相同。将该图书下载保存到公证处的电脑中,并将下载的文件刻录光盘。

经法庭勘验,该光盘中的超星阅览器无法打开,无法阅读光盘上《走出理学》文件夹下的96个文件。

2、(2007)长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2007年2月14日,在已安装“超星阅览器”的公证处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进入该网站页面,填写用户名(x)和密码,点击“登陆/进入”栏在“图书快速查找”一栏中填写:姜某某,点选:作者,点击“搜索”栏,在搜索结果网页下部位置有“本站仅在校园内部网非商业使用,为学习、教学研究服务”的字样,在显示的图书中,点击“理学与中国文化”栏,在超星阅读器中展开图书,可见该书引论、上编、中编、下编以及综合索引的完整目录,随机点击引论、上编的《“道学”、“理学”、“心学”定名缘起》一章、中编的《理学圣人观漫议》一章、下编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特点》一章以及后记、综合索引,可见相应的章节具体内容,与原告提供的《理学与中国文化》一书对应页码内容完全相同。将该图书下载保存到公证处的电脑中,并将下载的文件刻录光盘。

经法庭勘验,该光盘中的超星阅览器无法打开,无法阅读光盘上《理学与中国文化》文件夹下的108个文件。

3、(2007)长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2007年2月14日,在已安装“超星阅览器”的公证处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进入该网站页面,填写用户名(x)和密码,点击“登陆/进入”栏在“图书快速查找”一栏中填写:姜某某,点选:作者,点击“搜索”栏,在搜索结果网页下部位置有“本站仅在校园内部网非商业使用,为学习、教学研究服务”的字样,在显示的图书中,点击“颜李学派”栏,在超星阅读器中展开图书,可见该书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前言页、序、引论、第一章到第十一章,以及附录一、二、附录页的完整目录,随机点击前言页、目录页、引论、第一章、第八章、第十一章、附录二,可见相应的章节具体内容,与原告提供的《颜李学派》一书对应页码内容完全相同。将该图书下载保存到公证处的电脑中,并将下载的文件刻录光盘。

经法庭勘验,该光盘中的超星阅览器无法打开,无法阅读光盘上《颜李学派》文件夹下的266个文件。

4、(2007)长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2007年4月9日,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进入该页面,在搜索栏中填写:假期超星密码,点击“百度搜索”,在搜索结果中有“上海理工大学数字图书馆”的搜索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超星电子图书(2001年以后)(假期在家期间可用以下帐号和密码访问,用户名:x,密码:x)……lib.usst.x.cn/x/x.x-1-29-百度快照”。

经在中国万网(www.x.cn)查询,x.com域名的注册机构是世纪超星公司。

另查,2002年10月,超星公司(甲方)曾与辽宁教育出版社万有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超星阅览器平台入网协议书》,乙方同意入网超星阅览器平台,甲方在超星阅览器平台上为乙方专门开辟乙方出版社数字图书专卖店栏目。甲方为乙方已版图书免费制作,放入超星阅览器平台及相关网站,甲方将以原版的方式在网上展示图书并享有该资料的网络使用权。为了不影响纸质图书的销售,热销图书仅向读者提供前17页及封面、版权页、目录页。乙方入网后,同意向甲方提供已版图书授权甲方免费制作后放入超星阅览器平台及相关网站。2002年3月,超星数字图书馆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签订数字图书专卖店建设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已出版图书作品加工成数字图书,建立出版社数字图书专卖店,供读者开架浏览和下载使用,宣传推广销售数字图书及在版新书。原书及数字图书著作权及邻接权归原权利人所有,双方合作事先征得相关权利人授权许某。2002年11月12日,世纪超星公司(甲方)曾与上海数字世纪网络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超星阅览器平台入网协议书》,乙方同意入网超星阅览器平台,甲方在超星阅览器平台上为乙方所代理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以及集团下辖的5家出版社(包括上海人民出版社等)专门开辟数字图书专卖店栏目。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所辖5家出版社产品内容的数字化及数字化产品的网上销售合作问题,甲乙双方暂不达成任何协议。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乙方所合法代理的产品进行数字化以及网上发布、销售。

姜某某为本案支付公证费7750元、律师费6000元、北京先知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咨询费3000元、交通费330元。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因进行域名查询的翻译事务支付给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翻译费16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走出理学清代思想发展的内在理路》、《理学与中国文化》、《颜李学派》三本书、(2007)长证内民字第X号、X号、X号、X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域名查询结果及翻译件、发票,被告提交的2份超星阅览器平台入网协议书、1份数字图书专卖店建设协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姜某某作为《走出理学清代思想发展的内在理路》、《理学与中国文化》、《颜李学派》三本书的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公证书的相关情况看,被告世纪超星公司在其运营的www.x.com网站上使用了以上三本书。被告世纪超星公司辩称上述三本书已经获得了相关出版社等的授权,但相关出版社等的授权并不能等同于作者本人的授权,世纪超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相关出版社已经获得了作者对于图书电子版的授权,原告亦表示未曾就此许某过相关的出版社,也未曾收到过相关的报酬,故仍应认为世纪超星公司未经作者许某使用上述图书的电子版,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被告世纪超星公司虽辩称原告不经过购买读书卡方式,而是网上私自获取上海理工大学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公证,损害了其商业利益,方式是非法的,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登陆互联网公开查询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使用目的仅仅是用于诉讼获取证据,并不构成非法取证,不影响本院认定公证书中载明的相关事实。对于世纪超星公司辩称三本书不是全文使用而是部分节选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公证封存盘因浏览器的问题不能打开各个文件查看具体的内容,但公证书均是在三本书的前、中、后部分随机选取了不特定的章节,并非集中仅对书的前面部分进行选取,而选取的这些章节均能显示是使用了完整的章节内容,加之光盘中文件的个数与全书的页数存在一定对应关系,应得出世纪超星公司是全文使用了以上三本书的结论。

世纪超星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超星图书馆(www.x.com)中使用上述3种图书的电子版。对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世纪超星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仅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权等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并未涉及其他著作人身权,而赔礼道歉的责任一般在侵害人身权时才予以承担,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姜某某要求世纪超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考虑上述三本书的作品性质及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世纪超星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原告姜某某的赔偿请求。姜某某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本院认为,本案并不存在构成对人格权利造成伤害的精神损失问题,不予支持。原告世纪超星公司对于姜某某为本案所支出的费用中的合理部分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对于原告姜某某对被告上海理工大学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因原告姜某某提供的公证书中仅能证明上海理工大学在相关网页上公布了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并未证明上海理工大学曾参与或者帮助世纪超星公司进行过侵犯上述三本书著作权的具体行为,且上海理工大学的地位属于用户的性质,要求其对世纪超星公司提供的、其并不能实际进行增删控制的数字图书馆内容进行审查和处理过于严苛,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超星图书馆(www.x.com)中使用《走出理学清代思想发展的内在理路》、《理学与中国文化》、《颜李学派》3本图书的电子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姜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万六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姜某某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姜某某对被告上海理工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三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姜某某自行负担一千元(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二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颖

人民陪审员关铁良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薛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