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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诉鹤峰县X路段一次性补偿退休安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恩中民终字第48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恩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男,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苗族,湖北省鹤峰县人,鹤峰县X路段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峰县X路段。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段段长。

上诉人洪某与被上诉人鹤峰县X路段一次性补偿退休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峰县人民法院(2003)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学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昌福、张建洪某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洪某与鹤峰县X路段的争议涉及到落实政策和退休的安置,双方的纠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受案范围。洪某应找有关部门解决此类人事争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峰县人民法院(2003)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洪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共计550元,均由洪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刘昌福

审判员张建洪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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