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华通讯社退休记者,住(略)。
原告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X街社区经济管理中心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光明日报社记者,住(略)。
四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摄影师,住北京市朝阳区X街X区X楼X单元X号。
被告团结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四原告系高某的继承人。四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敌后游击战》一书中擅自使用高某拍摄的尚处于法律保护期内的摄影作品《战利品》,既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故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摄影报》上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刊登声明,支付侵权赔偿款1500元及诉讼合理开支2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表示愿同原告协商解决此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团结出版社于本调解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牛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经济损失一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二十元。
二、原告牛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团结出版社负担二十五元(于本调解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二ΟΟ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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