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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245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2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洪涛,北京市观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略)。

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凯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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