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洪涛,北京市观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略)。
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凯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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