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x诉被告兰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兰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陈x诉被告兰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薛桂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被告兰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起在日本同居,在此期间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即陈x显、陈x恩、陈x慧。现被告身患重病,系一级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抚养三个女儿,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对三个女儿的监护权,陈x显、陈x恩、陈x慧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兰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现身患重病,无力抚养三个女儿,陈x显、陈x恩、陈x慧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起至2002年在日本同居,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在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分别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x显、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x恩、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x慧。三个女儿与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现被告身患运动神经元肌肉萎缩症,系一级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鉴于此,原告认为被告无力抚养三个女儿,故于2010年6月30日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在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被告及陈x显、陈x恩、陈x慧进行亲子鉴定,结果为原告陈x、被告兰x为陈x显、陈x恩、陈x慧的生物学父母亲。

审理中,原告表示,鉴于被告丧失劳动能力,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经鉴定,原告陈x、被告兰x为陈x显、陈x恩、陈x慧的生物学父母亲。虽然陈x显、陈x恩、陈x慧系原、被告的非婚生之女,但原、被告对陈x显、陈x恩、陈x慧均具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鉴于被告身患重症,丧失劳动能力,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陈x显、陈x恩、陈x慧的监护权归原告,三个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被告负有给付原告抚育费的义务。原告鉴于被告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x与被告兰x的非婚生之女陈x显、陈x恩、陈x慧于2010年9月10日起随原告陈x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鉴定费人民币7,00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万发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