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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诉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27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773号

原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民光商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牛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唐文书,北京衡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网中心X层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诉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以与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撤回对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负担一百八十七元五角,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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