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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国防工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6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685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高级美术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作家,住(略)。

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国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国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徐波、徐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2005年12月,由泠风撰写的《游北京逛西城》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原告作为封面及版式设计者,在全书版式及图片修改和色彩运用方面有独特的表现形式,使得该书出版后在版式方面获得一致好评。在该书封底中,原告作为装帧设计,其名字被列于明显地位,由此确认了原告在这套丛书中独创性劳动。原告作为版式设计的原创作者,享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身权,即署名的权利。2007年3月,原告见到由新时代出版社出版的英文版《游北京逛西城》,该书的装帧署名为彭建华、刘某琪、李珊。该书不仅完全使用了此前原告加工的摄影图片或者添加的图片素材,且其版式更与原告图书极为相似。经统计,英文版图书两部书除版式页外共计334页,其中有330页同中文版图书的版式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相似页仅是因为中英文文字的差异而对图片进行缩小、移位或者页码的扩展),比率达到98.8%。经了解,《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的出版方中国文联出版社并未许可被告使用该书的版式设计。而被告在私自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图书版式时故意删掉原告的名字换上并未付出劳动的他人名字,严重侵权原告的署名权。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设计的版式时,于《x》卷的P140-141页对原告创造性设计的版式进行了原则性的破坏,严重歪曲了新华门的形象,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就侵权之事在北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西城区政府网站向原告公开道歉,同时停止侵权,没有销售的换封面;2、被告赔偿复印费124元、精神损失赔偿9876元,共计1万元。

被告国防出版社辩称:版式设计的使用权、署名权10年是归出版社,故原告诉我方没有依据,版式设计没有特殊性,不存在侵权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2月,由泠风撰写的《游北京逛西城》(上漫步、下发现)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书号x-5059-5140-8,总定价73.60元。该书的版权页及封底注明:作者:泠风,出版、发行:中国文联出版社,策划:北京市西城区旅游局(以下简称西城旅游局),装帧设计:朱某某。

2006年8月,西城旅游局(甲方)与新时代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就出版《游北京逛西城(英文版)》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作品的中文本专有使用权授予乙方。乙方有权以各种版本形式独家出版发行,并享有作品的封面、版式设计权。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保证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利。如发现有剽窃、抄袭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承认乙方对著作权归属和侵权事项已经尽到了明示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将本作品著作权的下列权利授予乙方或委托乙方转授第三方,乙方应将所得净收益的50%向甲方支付著作权使用费。(1)外文版翻译权、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行权。(2)中文繁体字版出版权、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行权。(3)对作品的改编、摘编、选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的音像作品和数字化制品、网络版制品的制作、出版、发行权。第五条(4)甲方交付的书稿应有著作权人的签章。合作作品应确定署名顺序并指定签约人、主编或统稿人,并应有全体参编或核编人员署名认可的书面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职务作品应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确定署名方式。委托作品应附加书面委托合同书。第八条本作品的著作方式及署名方式:(1)著作方式:编著;(2)署名次序:以作者交稿为准。署名方式一经确定,不宜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署名或次序时,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执行。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补充条款:甲方支付乙方出版费用共计人民币13.998万元,其中9月25日前支付7万元,余款6.998万元于11月25日前付清。乙方于11月15日前出版该书,出版后,乙方向甲方赠书(上、下册)各4950册。

2006年11月,《游北京逛西城》的英文版《x@x》的x和x两个分册出版、发行,书号:x-X-X-X,定价60元。该书版权页注明:策划:王建平;出版、发行:新时代出版社。该书封底的勒口并提到:为了更好地宣传西城区的特色旅游资源,2005年底,西城旅游局出版了《游北京逛西城》,受到广大旅游爱好者及旅游行业人士的喜爱和好评。为了让国外朋友也能深入西城、了解西城、感受西城的独特旅游文化魅力,西城旅游局在《游北京逛西城》内容更新的基础上,翻译出版了《x@x》。本书图文并茂,以x(漫步)、x(发现)两种形式深入挖掘西城区文化内涵,提炼出西城旅游文化的精髓,为旅客提供旅游导引,能够让游客在“x(漫步)”中品味,在“x(发现)”中向往,在轻松阅读中了解那些不为人知的西城秘密,感受西城独特的文化魅力。本书在写作过程某得到泠风、恒某等人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总策划:王建平;执行:刘某、王顺;图片提供:西城旅游局。封底注明:责任编辑:尹艳、刘某;装帧设计:彭建华、刘某琪、李姗。

在与本案合并开庭审理的刘某丁、朱某某、张长江诉王建平、国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三案的审理中,王建平提交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笔名泠风)履行北京皮特曼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皮特曼中心)与西城旅游局的《游北京逛西城》图书策划合同时,交给西城旅游局的九张光盘,内容为《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图书所有内容包括版式。原告的代理人刘某某认可这些光盘是当时其交给西城旅游局的,并表示朱某某当时在皮特曼中心工作,其作为皮特曼中心(泠风工作室)的主要负责人员,认可《游北京逛西城》一书的版式设计是朱某某进行的。

庭审中,原告朱某某认为,装帧设计包括封面和版式设计。英文版图书的版式,除了x卷的第140-141页新华门作了破坏外,其他的版式都是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被告国防出版社则认为,版式设计不同于装帧设计,不能包括在装帧设计中,版式设计的权利归出版社所有,且二者版式设计并不相同。

比较中、英文版的《游北京逛西城》,后者和前者的封面设计上并不相同,版式设计上整体给人的印象是相同或相似,如整体图文的搭配布局、正文部分切口书眉位置的色块等,不同之处除了因为英文字数较中文多等而有一些页进行了缩图、扩图、删图、加图、随文图片的移位、换位、色块的增加、页码的拓展等,后者也增加了一些设计,如英文字体和字号的设计,对目录的页码进行了夸张的大页码设计,正文部分切口书眉的位置的色块颜色虽与中文版一致,但左边书眉部分将扇子变成了华表,右边页码下的书眉采用毛笔“飞白”的效果,每一个“x”进行了单独的标志化设计,“Must-sees”增加了狮子图片元素的运用和色框的变化,“x”和“Tips”栏目增加了不同的设计元素等。但整体而言,应认为后者的版式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套用前者并进行进一步修改、设计而来的。另外,《x》卷的P140-141页因中英文标题摆放的不同,对新华门照片进行了剪切,造成新华门形象的破坏。

朱某某向本院提交复印费124元、诉讼费50元的票据。

经查,国防出版社的第二社名为新时代出版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图书、英文版图书、复印费票据、诉讼费票据,被告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从法律意义上看,版式设计是指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题、引文、标点、图表安排以及其他版面因素的安排。装帧设计,是指对报刊杂志和图书的装潢设计,包括封面、开本、书脊、封里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设计。但在出版行业,有时并不做非常严格的区分,有人亦从广义上理解装帧设计,将版式设计理解为装帧设计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四色彩印图书中,由于需要将文字、色彩、插图等组合成的版面进行特定设计,每一页的版面文字、色彩、插图摆放等可能都需要运用专门的美术软件加以设计制作,行业惯例中,如果彩色版面的设计与封面设计为一人,常统称为“装帧设计”,如封面设计另有其人,则分别署“封面设计”、“版式设计”。原告朱某某提供的图书上载明“装帧设计朱某某”,考虑本案的图书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每页进行单独设计制作,特别是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刘某某同时是皮特曼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参与了本书的制作过程,其表示该书版式设计是朱某某进行的,而被告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一书的版式设计另有其人,故本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朱某某为《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一书中装帧设计包括版式设计的设计人,其对其装帧设计、版式设计享有署名权。被告辩称,版式设计归出版社,但按照法律规定,出版社享有的是对其出版的图书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的署名权仍应属于实际设计者。

通过前面对于英文本图书和中文版图书的对比可知,英文版图书的版式设计是在中文版的基础上,套用中文版的相关图文设计格式和搭配,同时考虑英文和中文的字数差别等因素,进一步修改、设计而来的,二者具有很大的相同、相似性,故本院对被告辩称二者的版式设计并不相同的辩称不予采信。国防出版社在出版英文版图书时,应看到、接触了之前已出版的中文版图书,而中文版图书中已明确标明装帧设计为朱某某,其在出版英文版时以中文版的版式设计为基础进行进一步修改、设计,却在装帧设计中将原告的署名去掉,仅署了后来设计者的名字,其行为具有过错,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并主张被告在《x》卷第140-141页对新华门的照片进行了剪切,从而使其版式设计遭到了原则性的破坏,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本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和割裂其作品,并且此种歪曲、篡改和割裂会有损于作者的声誉。对于本案来说,被告进行照片的剪切和版式的重新安排是出于英文标题的排版问题而进行的修改,且这种修改并不会造成对版式设计者声誉的损害,故对原告有关被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公开方式赔礼道歉,本院将考虑侵权的范围和情节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费用复印费12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9876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整本书套用并修改使用原告的版式设计,却未为原告署名,侵权情节较严重,达到了需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程某,故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朱某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此义务,本院将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在其未在《x@x》一书的封底,为原告朱某某在“装帧设计”中添加署名前,不得继续销售;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赔偿原告朱某某合理支出一百二十四元及精神损失抚慰金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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