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与2010年3月2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又名亚X。因涉嫌寻衅滋事,与2010年3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4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煊、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0日22时30分许,徐吉超(已判处刑罚)以博爱县人贺某某和其女朋友宗某某在一起玩为由,让宗某某打电话叫贺某某来沁阳,同时纠集了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以李某超、付亚亚(均已判处刑罚)及邢明(另案处理)等人。随后贺某某乘路某某的黄某“奥拓”牌出租车(豫x号)到沁阳,在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东关村X路某处贺某某下车,让路某某开车去东关村东方宾馆门前接宗某某。次日零时30分许,在东方宾馆门前、东关村X路某等处,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伙同徐吉超、付亚亚、李某超及邢明等人对路某某无故殴打。经沁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路某某的伤情为:1、脑震荡;2、颅底骨折;3、右锁骨骨折;4、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路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及徐吉超、李某超、付亚亚、邢明等七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路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费用共计x元(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对犯罪事实供述不讳;并有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徐吉超、李某超、付亚亚、邢明的供述;证人宗某某、董某某、贺某某、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证言;书证:年龄证明、抓获证明、投案证明、另案处理证明、发破案经过、本院(2010)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据、复印证明;证人宗某某对郭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沁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等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三名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认罪悔罪,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霞

审判员张红军

人民陪审员张卫星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