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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15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欣,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诉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好景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崔某,图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欣、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好景象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我公司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我公司发现,被告在其所属放心求医网(www.x.net)中大量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46幅。该46幅作品均收录在我公司的网站和景象图片库中。被告上述使用行为没有获得我公司的授权,也未向我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这46幅作品被告多次使用,总共使用了84次。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对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商业性使用,是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未经我公司授权不得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在放心求医网(www.x.net)首页上以中幅尺寸刊登道歉连续72小时;3、向我公司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金x元;4、负担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6000元。

被告图胜公司辩称:1、虽然,我公司经营的放心求医网上使用了原告的图片,但这些图片是我方通过百度图片频道下载的,下载是没有限制的,这些图片也没有标注出处,因此我们下载没有主观上的侵权恶意;2、对原告主张46张图片中,原告有部分图片不享有著作权或在著作权上有瑕疵;3、我方在收到原告第一次请求时删除了涉案图片,不存在继续使用问题,没有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缺乏事实基础;4、原告提出赔偿金明显过高,背离了公平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原告主张的所谓六千元合理支出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在争议发生后立即删除了图片,使用行为已经停止,影响已经结束,不存在发生上述费用的可能,这些费用显然不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支出,与我方无关。

经审理查明:

收录在美好景象公司“景象图片库”网站(www.x.com)中,编号为Dspd-0517、x、x、Dspd-1110、Dspd-1113、Cpsy-0010、Cpsy-0108、Cpmh-0498、Dspd-0763、Cpmh-0469、x-595、Cpmh-0424、Cpmh-0451、Cpmh-0575、Cpsy-0204、Cpmh-0640、Dspd-0765、Dspd-1096、Dspd-1086、Cpsy-0188、Cpmh-0340、Cpmh-0779、Cpmh-0198、Cpmh-1489、Cpmh-0685、Cpmh-0602、Dspd-0518、Dspd-0513、Cpmh-0631、Dspd-0524、Cpsy-0122、Cpmh-0606、Dsp-x、Cpsy-0111、Cpsy-0044、Cpsy-0050的摄影作品,注明著作权由美好景象公司所有。上述部分作品是由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路某、周延直、周加容创作完成,并就其中部分作品在国家版权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登记著作权人为美好景象公司。编号为Bv2-0255、Bv2-0367、Bv2-0485、Bv-0494、Bv-0506、Bv2-0465、Bv2-0442、Bv-0519、Bv2-0492、Bv2-0060的摄影作品收录于美好景象公司的产品样册《景象图片库》中,亦载明著作权由该公司享有。上述作品均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的著作权人为美好景象公司。

2005年8月3日,北京市公证处应美好景象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2005)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登录互联网,在IE地址栏内输入“//www.x.net”,进入放心求医网站主页,点击“疾病频道”、“老年人常见病中医防止(下)”、“皮肤附属器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改善你的体制”、“糖尿病病情自我监测”、“糖尿病健身方案”、“老年痴呆症治疗与防治”、“心血管病的预防与治疗”、“老年痴呆症的预防与治疗”、“脑血管病的预防与治疗”、“骨坏死专题”、“心理频道”、“家庭教育专题讲座(四)”、“家庭教育专题讲座(三)”、“家庭教育专题讲座(二)”、“家庭教育专题讲座(一)”、“育儿频道”、“家庭医疗保健”、“保健频道”、“十、老年卫生事业在中国”、“八、常见疾病防治(二)”、“六、话说用药”、“五、生命-争分夺秒”、“美容频道”、“瘦身频道”、“瑜伽女人”、“科文瑜伽形体组合式一”、“科文瑜伽形体二”、“大众健康”下“专题”、“保健专题”下“坐班族”、“保健”、“医药专题”下“偏方”、“儿科偏方”、“保健滋养”、“大众健康”下“保健养生”、“养生保健”、“大众健康”下“护理天地”、“护理天地”、“家庭护理”、“健康家居”、“健康问答”弹出的页面中分别显示出上述涉案图片。

上述46幅图片,图胜公司在其所属放心求医网(www.x.net)中使用84次。在使用过程中,图胜公司未署明涉案图片来源。

美好景象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图册《景象图片库》、美好景象公司的网页、美好景象公司分别与路某、周延直、周加容签订的《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公证书及附带光盘、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涉案46幅摄影作品在收录于《景象图片库》图册或登载于景象图片库(www.x.com)网站时均注明著作权由美好景象公司享有,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亦表明由该公司享有著作权,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美好景象公司为上述46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图胜公司称部分作品美好景象公司不享有著作权,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获得许可。图胜公司未经许可,将美好景象公司的46幅摄影作品用于其www.x.net网站的网页配图,以起到美化、装饰网页和介绍、宣传公司业务的作用,且未给予署名,其行为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的著作权,应当就此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美好景象公司所提交的与案外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及价目与本案不具有对应性,不能证明美好景象公司在本案中所受损失数额,而图胜公司的违法所得亦难以查实,故本院将根据图胜公司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数量、方式以及该公司网站的性质、规模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美好景象公司的诉讼请求。另,美好景象公司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图胜公司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在“//www.x.net”网站首页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四万八千元;

三、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再行使用涉案四十六幅摄影作品;

四、驳回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三十元,由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赋

人民陪审员殷一弘

人民陪审员王俊凤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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