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哈尔滨三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街X号。
被告新京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东楼X室。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社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尔滨三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新京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争议得以解决为由,于200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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