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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等与天津百竹映画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404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4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传媒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虹,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裘叶,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传映画(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B座X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传映画(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百竹映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X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座9-014、9-015、9-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庆红,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中国传媒大学、上诉人中传映画(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传映画公司)、上诉人胡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传媒大学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中国传媒大学不侵权。中传映画公司、胡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啦啦星球》的著作权归属胡某所有,驳回天津百竹映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百竹映画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动画片现名《啦啦星球》,原名《五行传奇》,曾用名《五行战记》。该片原为26集,经剪辑后目前该片共36集,每集13分钟。胡某为总导演,该剧于2005年开始制作,于2006年8月基本完成。2006年5月9日,天津百竹科技公司、环球映画(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映画公司)、天津百竹映画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投资财产确认书》,确认:截止2005年12月31日,环球映画公司已完成动画片《五行传奇》前13集制作,该部分动画品及其全部知识产权和围绕其产生的所有衍生产品之设计形象的著作权自天津百竹映画公司成立之日(即2006年3月20日)转移到天津百竹映画公司名下;对于环球映画公司后续制作完成的动画片《五行传奇》,此部分动画片的全部知识产权及围绕其产生的所有衍生产品之设计形象的著作权,自各集作品实际完成之日作为其出资财产转移至天津百竹映画公司名下。《五行传奇》全部知识产权和围绕其产生的所有衍生产品之形象设计的著作权作价350万元入股,环球映画XCS角色动画制作系统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价140万元入股,验资前须完成该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双方当事人认可现剪辑后的36集《啦啦星球》属环球映画公司投入到天津百竹映画公司490万元中的无形资产。2006年11月20日,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制作中心以制片机构的名义,就动画片《啦啦星球》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报审表将中传映画公司列为联合制作机构。报审的母带中,片尾字幕的署名情况为:

总发行:中传映画公司

联合制作:中国传媒大学动画学院

天津百竹映画公司

环球映画公司

联合出品: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制作中心

中传映画公司

国家广电总局将涉案动画片的制作备案情况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2007年2月5日,国家广电总局签发(广宣)动审字[2007]第X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片名为《啦啦星球》;长度为36集,每集13分钟;制作机构为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制作中心;合作机构为中传映画公司。另,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制作中心、中国传媒大学动画学院均为中国传媒大学的下属单位,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津百竹映画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传媒大学、中传映画(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胡某同意涉案动画片《啦啦星球》(又名《五行传奇》、《五行战记》)的著作权在本协议书签订之前归属天津百竹映画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二、天津百竹映画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将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在胡某履行下列义务的前提下转让给胡某:1、受让人胡某(或胡某指定、委托或以其他公司名义)须将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转让费共计三百五十万元于2008年8月30日前付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由本院转交给转让人天津百竹映画科技有限公司。2、上述著作权转让完成后,天津百竹映画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继续免费使用该作品进行项目申报,相关所得及费用由天津百竹映画科技有限公司自行享有和承担,著作财产权由受让方享有。3、如果胡某履行了上述约定,胡某享有《啦啦星球》著作权的时间自其付清全部款项之日其计算。天津百竹映画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在本案中对中国传媒大学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由天津百竹映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由中传映画(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胡某共同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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