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2009年12月25日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虹彩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7月,我在原阳给被告做木工活,约定每日65元,到2008年10月工人大部分走了,我又给被告看工地,在此期间,扣除借支,至今被告仍下欠我工资款4347元,故起诉。

被告李某未答辩。

针对自己的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木工张某某工资单一份,据此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庭审,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7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河南省农科院原阳县工地上干木工活,约定65元/天,到当年10月扣除借支,工资为1647元,10月秋收时原告继续给被告看工地,仍约定工资65元/天,扣除借支工资为2700元,被告先后共欠原告工资款4347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4347元,事实清楚,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工资款4347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马恒伟

审判员王梦钦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范伟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