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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甲诉王某某为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甲,男,195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某乙,女,1957年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5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0年出生。

原告文某甲诉被告王某某为扶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甲的代理人文某乙、被告王某某的代理人李某、文某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文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孩李某,现年30岁,自由职业,男孩文某清,无业,现年21岁。原、被告婚后30年由于双方感情欠佳,被告王某某平时主管财务,一切支出均由其做主。目前我患肺癌已经医疗诊断系晚期,在世之日指日可数,可被告不仅不尽照顾义务,始终不照顾原告,尤其目前原告在医院治疗需花费医疗费用,被告掌管家庭财务,却分文某付,故起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要求被告履行夫妻互相扶助义务;2、立即支付我目前的住院医疗费用;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求为:要求被告给原告医疗费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吵架、打架,且被告被打成骨折。被告生病期间,原告一直没有去医院看望过被告。我们家没有那么多钱,原告可以去查。原告说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是原告无理取闹。原告的病情我之前不知情,所以不存在我不照顾原告。原告的病情是X号才得出结果的,X号就到法院起诉我们。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夫妻关系已存续三十年。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孩李某,现年29周岁,自由职业,男孩文某甲,无业,现年20周岁。2010年4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0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中载明:原告文某甲于2010年3月底因咳嗽、咳痰入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肺恶性肿瘤。2010年4月1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并支付医疗费用,同时原告称其家庭财务均由被告掌控,故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财产10万元。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于2010年4月20日实际冻结了在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9.1万元。庭审中,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致本院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以此维护平等、和睦、文某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文某甲因被确诊为肺癌晚期后,需要必要的医疗费用,作为妻子的王某某在原告住院需要医疗费的情况下,应对其尽到夫妻之间扶助、照顾的义务。从现有证据显示,在被告王某某名下财产计9.1万元,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患有疾病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王某某暂时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中向原告支付5万元以解决原告急需的医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某甲支付医疗费5万元。如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120元,原、被告各承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平安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人民陪审员焦治泓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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