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立,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坚,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八百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一万三千四百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李颖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人民陪审员涂强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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