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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郑某与西安市X区三桥镇X村委会、西安蔡伦造纸厂赔偿案

时间:2000-1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未民初字第1466号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未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区X镇X村民,住(略)。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同上。(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阳,男,系西安市X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X区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村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区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西安蔡伦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娄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安蔡伦造纸厂厂长,住(略)。

原告诉被告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赵建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刘某亮、杨某云、杨某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镇政府批准,新军寨为蓄水之目的蔡伦纸厂为用土之日的,在道路旁挖蓄水深坑、坑内蓄水深达数米,无人看管,未设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十二岁的儿子王某于2000年10月1日下午3时许,与其他伙伴在蓄水坑玩耍时落入深水中,后经数十人长达七个多小时打捞抢救,用三台四寸水泵将蓄水坑内积水抽出约三分之二,才将孩子捞出,但为时已晚,小孩早已溺死,原告夫妇因小孩溺死,妻子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原告支付打捞抢救孩子人员劳务费2000余元,丧葬费2000余元,误工、医疗费1000余元,原告夫妇抚育孩子十二年、花费5万余元心血付之东流,实指望孩子长大报效国家,赡养父母均化为乌有,如此巨大的祸患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打击、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孩子抚育费(略)元,抢救打捞人员劳务费2190元,丧葬费200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略)万元。

被告新军寨村委会辩称:新军寨村委会在不变更土地所有权情况下利用集体的土地开挖供村X排水用的涝池无过错,涝池本身就是一个明显的标志,不存在未设立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措施问题,原告之小孩系从事戏水活动溺死,原告负有监护责任,且新军寨的涝池原本花费3000元,请人挖至1.5米深,不可能对周围造成危险,涝池因什么原因两次被挖深,达那么深的程度,实系蔡伦纸厂出于用土之目,不惜出动挖掘机、数辆汽车,用五、六天的时间连挖带运,将新军寨出过钱,已挖好的1.5米深的涝池挖成深井一般的现在模样,蔡伦纸厂深挖涝池时,新军寨的村民就怨声四起,唯恐有一天,谁家的孩子落入水中,但敢怒不敢言,后经村委会改造,新领导班子曾想采取防范措施,但苦于资金,棘手无策之即就发生了原告之子落水溺死这一严重后果,新军寨村委会对原告丧子深表同情,赔偿应由深挖涝池的人负责。

被告蔡伦纸厂辩称:其出动挖掘机深挖新军寨村已挖好的涝池,并动用汽车将挖出的土运定属实。但此举系受新军寨村委会邀请所致,新军寨村委会言称原雇人雇推土机所挖涝池太浅,不够村X排水下渗所需,而蔡伦纸厂租用新年寨的土地力厂,不得不响应新军寨村委会的邀请,无偿动用挖掘机等挖涝池直到见沙停止,又无偿动用汽车将挖出的土运走自用,所挖涝池归新军寨所有,由新军寨使用,蔡伦纸厂并未使用涝池,有新军寨原村委会领导杨某亭、杨某城可以证实上述事实,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同意新军寨村委会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7年元月,被告新军寨村委会雇用他人的推土机在新军寨位于新军寨通往孙某墙的公路X路的耕地上挖涝池,挖好后,新军寨村委会支付他人3000元工钱,该涝池大约一亩地大,深1.5米,供新军寨的村X排水用、后蔡伦纸厂用挖掘机在该涝池原址上深挖,挖至涝池现今深度停止,挖出的土用汽车运至蔡伦纸厂。几年来,经新军寨村民向涝池内排放生活污水及附近农用灌溉渗漏,该涝池形成一水深岸陡的大水坑,无防坠落设施,无注意安全标志,亦无专人看守涝池,2000年10月1日,原告夫妇之子王某(X年X月X日生)同数个相近年龄的儿童在涝池水面漂浮的玉米桔杆上玩耍时,因玉米杆下沉落水溺死,经附近群众打捞抢救数小时,动用数台水泵抽水才将孩子遗体捞出,原告支付抢救打捞劳务费2190元及丧葬费后提起诉讼。庭审中核实蔡伦纸厂挖掘新军寨的涝池与新军寨村委会无书面约定,新军寨村委会未支付蔡伦纸厂挖掘费及运土费、蔡伦纸厂亦未支付新军寨村委会土价款,证人刘某亮、杨某云,杨某勤出庭证明,新军寨的涝池雇用他人的推土机挖好,池深仅1.5米,蔡伦纸厂出于用土基建目的,深挖新军寨村已挖好的涝池挖出的土运回蔡伦纸厂所属电厂西北角基建回填,对新军寨的涝池形成危险物负有直接责任,新军寨村原党支部书记杨某亭、村委会主任杨某城出证言证明,蔡伦纸厂系受新军寨邀请无偿深挖已雇人开挖,但深度不够的涝池的,责任应由新军寨村委会承担,蔡伦纸厂无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郑某因意外丧子精神受到打击,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证据、证人证言附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郑某夫妇之子王某在被告新军寨村委会开挖,供新军寨村X排放生活污水的涝池玩耍时落水溺死属实,因该涝池归被告新军寨村委会所有,新军寨村委会对涝池受益,新军寨村委令对涝池负责管理之责,该涝池岸陡池深。紧临公路,对行人及附近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构成危险,被告新军寨村委会未采取任何防范设施,负有过错责任,应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可参照交通事故,赔偿原告之子的丧葬费,抢救打捞花费、死亡补偿费,原告系落水溺死儿童的父母,对未成年的孩子负有监护之责,对孩子放假时在危险地域玩耍负有疏于监护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自行承担部分丧葬费、抢救打捞费用和死亡补偿费、原告意外丧子,精神受到打击,被告新军寨村委会应酌情赔偿原告意外丧子精神损失费,因被告蔡伦造纸厂系受邀深挖涝池,对涝池不受益,亦无管理之责,对原告意外丧子不负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0六条二款,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郑某夫妇之子王某的丧葬费1500元,抢救打捞费2190元,死亡补偿费7088.40元,共计(略).40元,由西安市X区X镇X村委会赔偿8622.72元,下余2155.68元由原告负担。

二、西安市X区X镇X村委会赔偿王某、郑某夫妇意外丧子精神损失费8000元。

三、原告其他之诉驳回。

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诉讼费181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市X区X镇新军寨地委会负担1452元,原先负担1452元,原告负担363元,于执行时一并清结。

可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建安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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