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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出版社著作财产权为无主财产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西民特字第116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特字第11692号

申请人群众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3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群众出版社社总编室主任。

申请人群众出版社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我的前半生》一书的著作财产权为无主财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特别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群众出版社称:我社在20世纪60年代初,按照有关部门的指示,出版发行了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一书,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好评。1967年溥仪去世后,该书的著作权由溥仪的夫人李淑贤女士继承。1997年李淑贤去世。由于李淑贤没有继承人,现申请法院认定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

本院依法对群众出版社的申请进行了审查核实。2007年9月25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2008年8月22日,金蔼玲向我院申请认领《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

本院认为,在财产认领公告期内,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特别程序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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