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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等诉北京恒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870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8705号

原告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原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原告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原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原告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

原告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X路小学教师,住(略)-X号。

上述八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投资集团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街甲X号。

被告北京恒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国恒基业大厦A座10单某1001-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总编室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田某、单某某、潘某、张某某、蒋某某、裴某某、阎某某与被告北京恒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田某、单某某、潘某、张某某、蒋某某、裴某某、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田某、单某某、潘某、张某某、蒋某某、裴某某、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田某、单某某、潘某、张某某、蒋某某、裴某某、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崔某、田某、单某某、潘某、张某某、蒋某某、裴某某、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岳鹏

审判员武彧

代理审判员田某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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