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鹏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932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9329号

原告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大安某光复南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鹏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X号(住宅)楼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鹏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住(略)。

原告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艺百代公司)诉被告北京鹏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泰文化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艺百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阳、李萍,被告鹏泰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艺百代公司起诉称:科艺百代公司享有《忘不了》、《太美丽》、《追》、《那一瞬间》、《x》、《自导自演的悲剧》、《祝你幸福》、《似曾相识》、《今天你要嫁给我》、《每一面都美》、《不爱》、《OLIA》、《找自己》、《王某蛋》、《飞机场的10:30》、《流沙》、《二十二》、《讨厌红楼梦》、《x》、《望春风+夜来香》、《I’mOK》、《黑色柳丁》、《x》、《沙滩》、《普通朋友》、《今天没回家》、《x》、《月亮代表谁的心》、《天天》、《小镇姑娘》、《宫保鸡丁》、《x》、《x》、《爱,很简单》、《我喜欢》、《鬼》、《x》、《就是爱你》、《孙子兵法》、《爱我还是他》、《x说》、《无缘》、《Sula与x的寓言》、《x藏爱》、《她的歌》、《爱是个什么东西》、《祈祷良辰歌》、《心型圈》、《离人节》、《MR.Q》、《乖乖牌》、《最终话》、《开场白》、《玩美》、《舞娘》、《马德里不思议》、《假装》、《唇唇欲动》、《逆光》、《梦游》、《咕叽咕叽》、《我怀念的》、《安某》、《飘着》、《爱情的花样》、《漩涡》、《需要你》、《关于》、《游乐园》、《就是你》、《试探》、《It’x》、《之间》、《好好的过》、《好想》、《往前飞》、《花盼》、《Amen》、《x》、《爱疯了》、《玩疯了》、《防空洞》、《透明玫瑰》、《透气》、《怎样》、《你要的爱》、《好感觉》、《爱过》、《街角的祝福》、《什么都舍得》、《水中央》、《辛德瑞拉》、《习惯这样》、《日期》、《黑眼圈》、《不想》、《一九九九》、《时间快转》、《x》、《听说》、《拒绝》、《转眼》、《已经很久》、《霸道》、《躲在夜里》、《x》、《x》、《谁让你开心》等108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鹏泰文化公司未经科艺百代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为:x.com.cn)上向公众提供上述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科艺百代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2、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和《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7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2.3万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鹏泰文化公司答辩称:鹏泰文化公司未经营涉案网站。涉案歌曲在涉案网站中已经下线。原告主张的是财产性权利,不应赔礼道歉。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3年,上海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x》专辑,该专辑的盘面上印有“○x(x)LTD.”字样.该专辑中含有《x》、《听说》、《拒绝》、《转眼》、《已经很久》、《霸道》、《躲在夜里》、《x》、《x》、《谁让你开心》等10首歌曲。

2004年,科艺百代公司出版、发行了《x》专辑,该专辑的外包装和封面上均印有“○x(x)LTD.”字样,盘面上印有“○x.”字样。该专辑中含有《找自己》、《王某蛋》、《飞机场的10:30》、《流沙》、《二十二》、《讨厌红楼梦》、《x》、《望春风+夜来香》、《I’mOK》、《黑色柳丁》、《x》、《沙滩》、《普通朋友》、《今天没回家》、《x》、《月亮代表谁的心》、《天天》、《小镇姑娘》、《宫保鸡丁》、《x》、《x》、《爱,很简单》等22首歌曲。

2004年,科艺百代公司出版、发行了《乐之路》专辑,该专辑的外包装上印有“○x(x)LTD.”字样,盘面上印有“○x.”字样。该专辑含有歌曲《我喜欢》。

2004年,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了《x》专辑,该专辑的外包装、封面和盘面上均印有“○x(x)LTD.”字样。该专辑中含有《防空洞》、《透明玫瑰》、《透气》、《怎样》、《你要的爱》、《好感觉》、《爱过》、《街角的祝福》、《什么都舍得》、《水中央》、《辛德瑞拉》、《习惯这样》、《日期》、《黑眼圈》、《不想》、《一九九九》、《时间快转》等17首歌曲。

2005年,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了《爱疯了》专辑,该专辑的封面和盘面上均印有“○x(x)LTD.”字样。该专辑中含有《游乐园》、《就是你》、《试探》、《It’x》、《之间》、《好好的过》、《好想》、《往前飞》、《花盼》、《Amen》、《x》、《爱疯了》、《玩疯了》等13首歌曲。

2005年,科艺百代公司出版、发行了《太平盛世》专辑,该专辑的盘面上印有“○x(x)LTD.”字样。该专辑中含有《鬼》、《x》、《就是爱你》、《孙子兵法》、《爱我还是他》、《x说》、《无缘》、《Sula与x的寓言》、《x藏爱》、《她的歌》、《爱是个什么东西》、《祈祷良辰歌》等12首歌曲。

2006年,天熹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科艺百代公司发行了《舞娘》专辑,该专辑的封面和盘面上均印有“○x.LTD”字样。该专辑中含有《心型圈》、《离人节》、《MR.Q》、《乖乖牌》、《最终话》、《开场白》、《玩美》、《舞娘》、《马德里不思议》、《假装》、《唇唇欲动》等11首歌曲。

2006年8月,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了《太美丽》专辑,该专辑的外包装和盘面上均印有“○x(x)LTD.”字样。该专辑中含有《忘不了》、《太美丽》、《追》、《那一瞬间》、《x》、《自导自演的悲剧》、《祝你幸福》、《似曾相识》、《今天你要嫁给我》、《每一面都美》、《不爱》、《OLIA》等12首歌曲。

2007年,科艺百代公司出版、发行了《逆光》专辑,该专辑的外包装、封面和盘面上均印有“○x(x)LTD.”字样。该专辑中含有《逆光》、《梦游》、《咕叽咕叽》、《我怀念的》、《安某》、《飘着》、《爱情的花样》、《漩涡》、《需要你》、《关于》等10首歌曲。

2006年5月24日,伊世代娱乐股份有限公司(x.)声明:《乐之路》专辑中的歌曲《我喜欢》及《x》专辑中的《找自己》、《王某蛋》、《飞机场的10:30》、《流沙》、《二十二》、《讨厌红楼梦》、《x》、《望春风+夜来香》、《I’mOK》、《黑色柳丁》、《x》、《沙滩》、《普通朋友》、《今天没回家》、《x》、《月亮代表谁的心》、《天天》、《小镇姑娘》、《宫保鸡丁》、《x》、《x》、《爱,很简单》等22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由科艺百代公司享有。

2006年5月24日,天熹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x.Ltd.)声明:《舞娘》专辑中的《心型圈》、《离人节》、《MR.Q》、《乖乖牌》、《最终话》、《开场白》、《玩美》、《舞娘》、《马德里不思议》、《假装》、《唇唇欲动》等11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由科艺百代公司享有。

2007年9月28日,长安某证处制作了(2007)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07年9月4日和6日,在域名为“x.com.cn”的网站上提供涉案108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经比对,该网站中提供的涉案108首歌曲与正版光盘中的相应歌曲的音源同一。

2007年8月1日,北京鹏泰互动技术有限公司与鹏泰文化公司签订了《域名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北京鹏泰互动技术有限公司将域名“x.com.cn”转让给鹏泰文化公司。

另查,域名为“x.com.cn”的网站的经营者为鹏泰文化公司。

又查,科艺百代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7540元和台币2125元,支出律师费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科艺百代公司提交的正版光盘、声明、公证书、票据,被告鹏泰文化公司提交的《域名转让合同》等证据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正版光盘上的署名及伊世代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和天熹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声明,本院认定,原告科艺百代公司对涉案108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被告鹏泰文化公司未经原告科艺百代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108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科艺百代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鹏泰文化公司并未侵犯原告科艺百代公司的人身性权利,故原告科艺百代公司关于被告鹏泰文化公司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科艺百代公司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涉案歌曲的影响、涉案网站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和后果等情节确定其应承担的具体数额。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鹏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行为;

二、北京鹏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零八千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已交纳),由北京鹏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鹏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羽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