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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XX百货大楼职员,住西安市X区XX号楼XX层XX室。

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曾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孙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市房地产XX公司为其办理西安市X街X号XX大厦XX层XX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并给付13376.7元。本院于2011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2012)莲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西安市房地产XX公司名下座落于西安市X街X号XX大厦XX层XX室房屋(产权证号为x大厦XX层XX室房屋)过户到孙XX名下。另查: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陕西XX大厦XX层XX室房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孙x.7元,该款不应由西安市房地产XX公司承担,孙XX并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XX大厦XX层XX室房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孙XX于2011年4月26日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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