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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45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14591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首都建设报》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光明日报社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告图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李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采写的两篇文章《你知道色彩减肥吗》和《健身球减肥不亦乐乎》,分别于2003年9月16日和2003年9月9日在《生活时报》第26版两个整版上首次发表。2008年5月,我发现,被告所属“放心医苑”网站先后于2005年1月14日和2005年1月28日转载的两篇文章,系完全照搬原告所著的上述两篇作品,而转载文章没有署名,却注明来源为“放心医苑”。作为两篇文章的作者,我并未同意被告使用我的作品,也没有授予其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放心医苑网上转载、使用我的作品,并割裂作品内容,不署名甚至冒名的故意侵权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为此,我于2008年5月30日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随后我向被告发出《交涉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但被告却置之不理。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在其放心医苑网主页上连续30日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3、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800元、邮寄费8元;4、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1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图胜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我公司没有侵权故意,并在收到交涉函后及时删除了争议文章,尽最大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而且当时我公司成立不久,作为一个医疗性网站,网站浏览量和影响力有限,这两篇文章停留时间不长,没有给原告造成太大不良影响;2、我公司作为专业健康医疗网站,目的是传播医疗健康的科普知识,具有公益性。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规定,为了公益目的适当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费用。况且我公司只是部分使用该作品内容,故我方不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3、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无法辨认,对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作者和本案原告是同一个人,我方对原告主体资格不认可;4、原告要求我方支付5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脱离市场价格,随意性很大;5、原告要求支付所谓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在争议发生后立即删除了文章,使用行为已经停止,影响已经结束,不存在发生上述费用的可能,这些费用显然不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支出,与我方无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我们也不清楚依据是什么。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9日,《生活时报》于第26版刊载《健身球减肥不亦乐乎》一文,文章署名王某,字数约2500字,未有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2003年9月16日,《生活时报》于第26版刊载《你知道色彩减肥吗》一文,文章署名王某,字数约2500字,未有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2008年5月30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应王某的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08)京信德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打开本处计算机,通过北京市通信公司“ADSL”连接上网。点击“x”,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健身球减肥不亦乐乎”,对打开的页面实时打印(2页),见附件1;在附件1页面下,点击页面上的“健身,健身球减肥不亦乐乎”,对打开的页面实时打印(5页),见附件2;回到百度首页,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放心医苑你知道色彩减肥吗”,对打开的页面实时打印(2页),见附件3;在附件3页面下,点击页面上的“减肥,你知道色彩减肥吗”,对打开的页面实时打印(5页),见附件4。附件2第一页至第三页刊载《健身球减肥不亦乐乎》一文,文章标题下方载明:“文章来源:放心医苑X-X-X:46:35”,其中在的第一页左上角显示“放心医苑网”以及“www.x.net”。附件4第一页至第三页刊载《你知道色彩减肥吗》一文,文章标题下方载明:“文章来源:放心医苑X-X-X:46:34”,其中在的第一页左上角显示“放心医苑网”以及“www.x.net”。

经过比对,上述登载于放心医苑网的《健身球减肥不亦乐乎》与2003年9月9日《生活时报》第26版刊载的《健身球减肥不亦乐乎》内容完全相同;登载于放心医苑网的《你知道色彩减肥吗》与2003年9月16日《生活时报》第26版刊载的《你知道色彩减肥吗》前半部分内容完全相同。

2008年6月,王某向图胜公司寄发《交涉函》,要求图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此后,图胜公司将上述涉案文章删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王某诉至我院。

王某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800元、邮寄费8元。

另查,放心医苑网(网址为www.x.net)系图胜公司下属医疗健康门户网站。

以上事实,有王某提交的《生活时报》上刊载的《健身球减肥不亦乐乎》及《你知道色彩减肥吗》、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网站备案信息、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交涉函、邮寄发票、侵权文章网页打印件,图胜公司提交的公司网站打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中,《生活时报》刊载的《健身球减肥不亦乐乎》及《你知道色彩减肥吗》两篇文章署名均为王某,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王某为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图胜公司否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获得许可。图胜公司未经许可,将原告的作品登载于其经营的放心医苑网,未为原告署名,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权等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图胜公司认为其基于公益目的适当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并不支付费用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要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支出的公证费800元以及邮寄费8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图胜公司负担。由于原告所提赔偿损失的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的过错程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合理程度及有关付酬标准等因素,酌定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另外,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限于在网络上刊载侵权文章,其在同样的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即能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www.x.net”网站首页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三千三百零八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图XXX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赋

人民陪审员杨永才

人民陪审员曹静波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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