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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刑初字第3号被告人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家住(略)。

被告人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家住(略)。

自诉人丁某甲于2010年2月8日以被告人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人丁某乙于2009年12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乙在本案起诉时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丁某甲对被告人丁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平韬

审判员刘永成

人民陪审员周延凡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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