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路西X号院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本院于2008年5月5日受理原告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李某鹏
代理审判员武彧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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