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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等诉中国长城艺术文化中心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422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4225号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妍,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妍,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妍,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长城艺术文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X号。

被告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广州大学麓湖校区裕达隆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诉被告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艺术文化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李岳鹏

审判员武彧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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