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妍,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妍,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妍,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长城艺术文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X号。
被告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广州大学麓湖校区裕达隆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诉被告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艺术文化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李岳鹏
审判员武彧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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