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镇X路X号。
原告法定代表人孙逸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东门)。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歌华有线电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视宽新创有线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综合楼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视宽新创有线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视宽新创有线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视宽新创有线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视宽新创有线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由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二千三百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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