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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等诉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初字第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8号

原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小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平,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东华,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求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平,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东华,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科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山)、原告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山)诉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金山、珠海金山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平、安东华,被告瑞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勇、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金山与珠海金山共同诉称,2001年11月,二原告签署两项技术开发合同,共同投入资金研发了金山毒霸2003及金山网镖2003,并于2002年9月投放市场,市场销量良好,其中金山毒霸曾在2001年12月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2002年9月12日和2002年9月16日,瑞星公司副总裁毛一丁在接受天极网和硅谷动力网记者采访时,发表了大量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这种行为直接削弱了原告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尊严,影响了消费者的信任,致使经营业绩下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某令瑞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所有刊登侵权言论的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x元及公证费2000元。

被告瑞星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中,在金山毒霸产品上标注的厂商名称为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二原告名称并不一致。其次,金山毒霸2002和2003属于侵权产品,经营侵权产品的主体对侵权产品不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利。再次,被答辩人以低于业内正常生产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破坏了业内的正常经营秩序,这一行为是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并被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给予了批评。因此,本案中的涉案产品金山毒霸的经营主体不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具有提起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我公司不存在诋毁行为。毛一丁的职务授权仅限于制订产品推广方案与市X组织市场活动,其发表的言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即使可归结为职务行为,也并非捏造,均来源于公开媒体上的数据和资料,包括连邦软件有关排行榜。披露是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行为并无过错。上述言论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2002年10月和11月原告产品销售量大增,证明事实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3、赔偿请求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开发合同书表明,北京金山和珠海金山共同开发了金山毒霸2003和金山网镖2003,由北京金山推向市场。

2002年9月11日,北京金山宣布自21日起至11月10日推出名为“蓝色安全革命”的市场活动,活动期间金山毒霸2003和金山网镖2003分别从199元和129元降至50元,毒霸安全组合装从239元降至90元,有北京金山的多幅广告及宣传招贴为证。

2002年9月11日和2002年9月12日,天极网(//www.x.com)和硅谷动力网(//tech.x.com)分别登载内容基本一致的《金山使用降价绝招瑞星意欲"风度"依然》和《金山降价炙烤业内神经瑞星正式发表看法》二文,内容均是就金山降价采访瑞星公司副总裁毛一丁。(2002)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对上述文章进行了固定。

《金山降价炙烤业内神经瑞星正式发表看法》前言称:在昨天下午,金山宣布将金山毒霸2003和金山网镖2003两款安全类新品尝试性下降到50元,杀毒市场正式开始了价格战,eNet为此专门致电了瑞星公司,以下就是瑞星公司对金山降价的回复和基本态度:

1、金山的降价不会对瑞星的市场销售构成实质性威胁,瑞星并不关心这个事情。年初的时候,金山把出货价降到38元,但是没有对瑞星构成实质性的威胁,而且其自身的市场表现并没有什么起色,并且在7月份从连邦排行榜中跌出工具软件前十名,市场占有率萎缩到5%左右。这次金山35元出货,除了故伎重演之外,标志着他们已经对这个市场绝望,属于放手甩货的性质。同时,也向业界和媒体证明,他所标榜的市场三甲之一,其实只是一个笑话。

2、瑞星依然维持自己的价格体系,出货90元,零售198元。若干年前,某个代理国外产品的杀毒软件公司曾经打出28元的价格牌,……事实上,这个痛下价格黑手的公司最终退出市场,购买他们产品的用户只能重新购买其它产品。以此为鉴,我们奉劝用户在选择产品的时候,除了价格之外,更重要的是考虑产品的品质和后续服务,以及产品提供商的生命力。

3、在瑞星等中坚厂商的努力下,国内单机版反病毒软件市场不会出现实质性的波折。众所周知,金山当年曾经搞过28元的正版风暴,结果不光使自己血本无归,也摧毁了整个市场,打死了一大批相关厂家,并且使以后的消费类软件企业都在低价软件的苦海中挣扎。同时,用户也只能忍受因为低价所以低质的垃圾软件。但是在反病毒软件市场上,虽然金山故伎重演,但是凭借其在这个市场上的脆弱地位,根本不能撼动市场的根基。虽然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炒作,金山在媒体上已经进入“三甲”,但是其市场占有率一直就没有超过10%,最近更是跌到5%的水平上。因此金山这次降价,其影响力和当年他们的强势产品词霸降价相比,其结果是无法相提并论的。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国内杀毒软件市场,已经相当成熟和理性了,我们不相信一个弱势厂家的如此低级的市场活动会对整个市场产生多大的影响。

4、关于金山如果此前的降价活动不成功,是否会退出杀毒软件市场等问题,瑞星保持沉默。我们知道,一个公司只有保持正常的现金流,才能继续在市场上生存并不断改进自己的产品,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去考察一下这个公司2002年的营业额和利润,考察一下他们依靠什么支撑以后的产品开发和公司运作。必须向大家声明的是,反病毒软件和信息安全产品需要非常大的投入才可以有产品的不断改进。

对上述言论中的“在7月份从连邦排行榜中跌出工具软件前十名,市场占有率萎缩到5%左右”一节,瑞星公司提供的依据是2002年6月26日至7月25日的连邦软件销售分类排行榜及7月第四周的排行榜,该排行榜前十名中并无金山杀毒软件。关于5%,排行榜第十名的占有率为5%,故金山杀毒软件的占有率应不足5%。

对“放手甩货”的说法,瑞星公司提供x消息《金山毒霸2003年月销量突破50万套》,该消息中北京金山的王某提到50元价格为“破冰价”。

对“我们奉劝用户在选择产品的时候,除了价格之外,更重要的是考虑产品的品质和后续服务,以及产品提供商的生命力”等服务问题。瑞星公司认为这是业内常识。对于多年前“下价格黑手”的公司,双方均未明确具体指向。

对“市场占有率一直就没有超过10%,最近更是跌到5%的水平上”。瑞星公司提供的依据是2002年6月22日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的一份报告《任重道远:从10城市调查看我国杀毒软件面临的新形势》,其中第三部分“十城市居民家庭杀毒软件使用情况”中提到金山毒霸占10.8%。

自2002年3月1日起,北京金山开始在新浪网、广易通广告公司等媒体上发布关于毒霸和网镖产品的广告。

瑞星公司提供2002年11月、12月连邦软件排行榜及数据,硅谷动力网站下载的题为"金山毒霸2003年月销量突破50万套"文章,证明北京金山的市场销售量在11月有大量增长。

金山降价活动引起市场震动,2002年10月8日,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召开了座谈会并于2003年1月出具“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关于2002年9-10月份反病毒软件价格风波问题的情况通报和协调意见”,该意见表示:反病毒软件降低价格是一种办法,但大幅度的降价不一定是拓展市场份额的好办法,目前更需要的是信誉度和产品的水平;根据国内成本核算结合国外价格,充分考虑到用户的长远利益和渠道商的合理利益,维持一个阶段性的相对稳定的价格秩序是必要的;网络化环境下新病毒不断出现,保持一定的合理利润是必要的;倡导优质优价、研究新方法新技术和新产品;贯彻行业自律和互相沟通的原则,避免不适当的竞争行为发生;宣传报导避免不利于产业发展的炒作。

公证费收据、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费发票表明,北京金山向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支付公证费2000元。北京金山、珠海金山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上述事实除已列出证据外,亦有金山毒霸产品、金山网镖产品、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服务或整体形象予以贬损,引致竞争者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予禁止。瑞星公司副总裁毛一丁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言论代表了瑞星公司,应由瑞星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经营者以有利的价格、数量和品质等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为公平竞争。合理的降价策略,法律不予干涉,但没有原因的突然大幅度降价所带来的市场震动并非良性市场所追求某目标。经营者的行为一方面需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避免通过短期行为大幅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也应倡导健康的消费心理,避免利用顾客的侥幸或暴利心理影响选择。没有证据表明北京金山系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但软件行业协会为此专门召开会议以及金山毒霸月销售量突破50万的事实足见金山杀毒产品降价活动对同业、市场及消费者的影响,北京金山的降价行动带来的动荡及给同业竞争者在短期内所造成的压力显而易见。面对如此震动,同业竞争者因不堪影响而有所评论甚至有所抱怨应属常理。但仍应有所克制,避免过激言论。

事出有因的情绪化言词和以竞争为目的的虚构事实、消费者言论和竞争者言论在是否构成诋毁的判断上有所不同。瑞星公司言论中有明显的情绪化表述,尽管与对降价引发的市场波动不满有关,但作为竞争者,所使用描述性词语如放手甩货、弱势厂家等,对降价活动的推测如对市场绝望、低级活动,即便是在上述情境下,这些表述仍然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对北京金山的形象存在贬损,构成了诋毁。对于金山杀毒软件市场占有率的表述,瑞星引用数据尽管有来源,但对个别说法如不足10%失之准确,有误导消费者之虞,上述言论应予停止。

金山杀毒产品由北京金山出品,降价活动亦由北京金山推出,瑞星言论所提及之金山也为北京金山,受到上述诋毁及不当之言论影响的应为北京金山,因珠海金山参与开发了杀毒产品,其声誉可能受到些许影响,珠海金山作为原告要求某止言论并无不可。

与无中生有之诽谤不同,瑞星公司言论系应媒体采访发表,且事出有因。正如软件行业协会意见中所提到的,北京金山的降价行动引起业界震动甚至导致“口水战”,在价格突变、各有评述乃至攻讦的情境下,与平稳市场中突发言论攻击不同,瑞星公司的情绪化言论独立地误导消费者的力量弱化,北京金山突然跃升的销售业绩大大超出一般之规律,故北京金山及珠海金山所述之巨额经济损失并无依据。公证费为固定证据而支出,应为合理支出。按行业惯例,律师代理费与诉讼标的额有关,因该案诉请赔偿金额达一百余万元,代理费不能全额支持。

瑞星公司在本案所涉媒体即硅谷动力网和天极网之言论业已删除,但仍应就此予以全面停止。瑞星公司应在最先发表之媒体原位置刊登声明向北京金山和珠海金山表示歉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使用上述含有不当之词的言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天极网(网址为www.x.com)新闻总线栏目软件新闻网页发表一份致歉声明,时间为连续二十四小时(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拟定一份公告刊登于该媒体,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原告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二百七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和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由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二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吴某江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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