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镇X村东。
法定代表人弗德里科·卢卡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本源,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淑薇,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金天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诉被告北京市金天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北京市金天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2002年6月至2002年12月的财务帐册及相关财务凭证,交付审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北京市金天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至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财务帐册及相关财务凭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史海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