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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艾X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1614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16146号

原告南京艾X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艾X(南京)机械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卓,江苏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春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底世清,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艾X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艾X)诉被告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以下简称摩擦协会)、被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艾X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卓,被告摩擦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郝春莉、张世国,被告浙江国泰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底世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艾X诉称,我公司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和机械密封产品,浙江国泰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我公司与浙江国泰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摩擦协会会员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浙江国泰系该协会会员,而我公司并非该协会会员。摩擦协会于2005年3月31日应浙江国泰之请,以协会文件的形式向济南钢铁公司等密封产品用户发出声明,其内含有“浙江国泰是我国密封材料行业骨干企业、同类产品中唯一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值、销售额、税金均居国内同行业首位”、“拥有国内唯一的静密封研究院”等虚假宣传之处,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我公司为解决此事,曾与摩擦协会进行多次交涉但均未果,故诉至贵院,要求摩擦协会、浙江国泰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在摩擦协会网站、浙江国泰网站以及《中国工业报》上向我公司以及其他国内密封行业企业公开致歉,并对涉案声明作出书面纠正和澄清,抄送我公司以消除影响。

被告摩擦协会辩称,我协会系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协会会员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我协会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亦非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因浙江国泰曾向我协会反映市场中存在针对该公司的不当宣传,我协会认为有必要根据协会章程对行业内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故我协会于2005年3月31日向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该声明内容系依据我协会会员上报经济指标并参考其他有关协会数据所作出,并无任何虚假成分。我协会会员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而南京艾X主要生产机械密封产品,该公司参加的行业协会为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液压协会)而非我协会,我协会主要系从填料静密封行业角度对浙江国泰在此行业中的地位作出声明,并未针对包括南京艾X在内的任何特定企业,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我协会不同意南京艾X的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国泰辩称,我公司曾向摩擦协会反映过市场中存在针对我公司的不当宣传,摩擦协会认为有必要根据协会章程对行业内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故该协会于2005年3月31日向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该声明内容系依据该协会会员上报经济指标并参考其他有关协会数据所作出,并无任何虚假成分。我公司不同意南京艾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艾X(南京)机械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变更公司名称为南京艾X,该公司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和机械密封产品,浙江国泰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南京艾X与浙江国泰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摩擦协会是以国内摩擦材料、密封材料生产、科研、流通领域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并联合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该协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推动行业发展等为宗旨,业务范围包括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和对行业内的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等。摩擦协会会员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浙江国泰系该协会会员,而南京艾X并非该协会会员。南京艾X与浙江国泰均系液压协会会员。

2005年3月31日,摩擦协会以协会文件的形式向济南钢铁公司等密封产品用户发出声明,主要内容为:针对目前浙江国泰在市场上遇到一些不良密封供应商对其产品质量的诽谤,本协会声明浙江国泰是我国密封材料行业骨干企业、同类产品中唯一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值、销售额、税金均居国内同行业首位,亦是出口产品及创汇的主导型生产企业;浙江国泰是AAA级信誉企业,拥有国内唯一的静密封研究院;为维护密封材料市场的合理、合法竞争秩序,本协会特向密封产品用户予以澄清,目前市场上针对浙江国泰的有损该企业声誉的言论纯属虚假等。摩擦协会、浙江国泰均称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背景是,浙江国泰曾向摩擦协会反映市场中存在针对该公司的不当宣传,摩擦协会认为有必要根据协会章程对行业内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对相关不当宣传予以澄清,故该协会从填料静密封行业角度对浙江国泰在此行业中的地位作出声明,而声明内容系依据摩擦协会会员上报经济指标并参考其他有关协会数据所作出。南京艾X从其客户济南钢铁公司处得到涉案声明。

南京艾X曾为此事与摩擦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王某联系,并曾向摩擦协会发出律师函等函件,要求摩擦协会澄清涉案声明中的虚假宣传内容等,但未有结果。

上述事实,有摩擦协会声明、通话录音笔录、摩擦协会登记资料及章程、律师函、催告函、南京艾X更名资料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摩擦协会为证明涉案声明所述浙江国泰产值、销售额、税金均居国内同行业首位,提交该协会2004年密封材料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格,浙江国泰2004年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在该表格所涉企业中居于首位。而南京艾X对此则提交液压协会2004年度机械密封及填料密封行业年报统计资料汇编作为反证,该统计资料中南京艾X的填料静密封行业产品产值合计较之浙江国泰为高,且南京艾X同时生产机械密封件产品。摩擦协会、浙江国泰称南京艾X提交法院的上述统计数据虚假,并提交浙江国泰从液压协会取得的统计数据为据,该份统计数据与南京艾X提交的统计数据存在差异,南京艾X对此的解释为液压协会曾于2005年6月更改过上述统计数据,浙江国泰取得的统计数据系更改之前的错误数据,并对此提交液压协会2005年6月更正统计数据为据。南京艾X另提交南京市鼓楼区财政局证明、浙江国泰向工商部门报送的2004年经营情况资料等证明其与浙江国泰的经营状况,而浙江国泰则提交该公司向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发展局报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以及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经营状况。

摩擦协会对涉案声明所述浙江国泰系我国密封材料行业同类产品中唯一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及拥有国内唯一的静密封研究院一节并未举证,而浙江国泰对此提交其作为股东的浙江国泰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并称此处的“静密封研究院”应系经合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之义。南京艾X提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机械工业机械密封件及柔性石墨密封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向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颁发的认可证书等,证明国内存在其他“静密封研究院”。

南京艾X提交署名为浙江国泰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等的“郑重声明”传真件复印件,并称系从其客户济南钢铁公司处得到摩擦协会涉案声明的同时得到该“郑重声明”,因摩擦协会、浙江国泰均不认可该“郑重声明”的真实性,南京艾X未提交该“郑重声明”原件,亦未就其所述得到该“郑重声明”的来源进行举证,故本院认为该份复印件缺乏真实性,不予认证。南京艾X提交的登载于《中国冶金报》的律师声明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摩擦协会系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的企业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该协会应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推动行业发展等为宗旨,业务范围应包括规范行业自我管理和对行业内的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等。摩擦协会出于对市场中存在的关于浙江国泰的不当宣传予以澄清之目的,向济南钢铁公司等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目的正当且在其业务范围之内。摩擦协会系全国性行业组织,因其特殊地位和身份而致其言论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故其应保证所发声明内容客观真实和用语准确适当;而摩擦协会仅依据该协会会员上报的经济指标并参考其他有关协会数据,即发出含有“唯一”和“首位”等广告性表述的涉案声明,未对涉案声明所有内容真实客观充分举证,且违反了我国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或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可能使相关用户对浙江国泰与摩擦协会其他会员以及并非摩擦协会会员的南京艾X等企业经营状况产生误解性认识。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已介入市场竞争,虽协会章程明示该协会具有非营利性,但该协会会员均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且多与南京艾X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协会作为全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作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摩擦协会、浙江国泰均称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背景为,浙江国泰曾向摩擦协会反映过市场中存在针对该公司的不当宣传,摩擦协会认为有必要根据协会章程对行业内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故该协会于2005年3月31日向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南京艾X并未举证证明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系经浙江国泰之要求,亦未举证证明浙江国泰参与了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故本院对南京艾X要求浙江国泰承担不正当竞争之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摩擦协会应立即停止向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并应以发布更正声明的方式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本院予以酌定。南京艾X作为密封行业经营者之一对摩擦协会提起诉讼,主要目的系为制止摩擦协会的不当宣传行为以维护业界正常经营秩序,且摩擦协会以发布更正声明的方式已足以消除涉案声明对南京艾X及其他经营者可能所致之不利影响,故本院对南京艾X要求摩擦协会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立即停止以协会文件的形式向济南钢铁公司等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在其网站(www.x.x.cn)的主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更正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承担);

三、驳回原告南京艾X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南京艾X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关铁良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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