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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和时代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北京红金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96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9699号

原告北京嘉和时代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院X号。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永浩,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金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海龙电子城市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和时代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红金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和时代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红金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和时代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和时代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红金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嘉和时代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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