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X号优士阁B座X层。
法定代某人刘某某,会长。
委托代某人徐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通全联(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X号楼X室。
法定代某人代某,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王某,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汽车工业配件销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五楼X室。
法定代某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张庆,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章雯俐,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某人黄某某,主席。
委托代某人吴峥,北京市居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陈刚毅,北京市居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易通全联(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汽车工业配件销售公司、原审被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易通全联(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易通全联(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易通全联(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易通全联(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各负担3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某审判员张剑
代某审判员宋光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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