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亚太兰特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塔庵汉荣家园X号楼XG。
法定代表人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米良渝,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文强,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吉恩.戴莱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万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亚太兰特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一案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北京亚太兰特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亚太兰特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亚太兰特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四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亚太兰特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七千一百二十七元。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陈玉娥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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