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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海民初字第707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7076号

原告北京海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华通大厦七层X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添实,北京市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镇太平庄东里。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融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2003年11月,原告北京海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路达公司”)与被告北京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祥龙公司委托海路达公司就良乡太平嘉园小区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合同总金额16万元人民币,祥龙公司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后,海路达公司依据规划意见书按时完成了合同任务,但祥龙公司仅付5万元,尚欠11万元。海路达公司以祥龙公司拒不履行为由,请求判令祥龙公司支付欠付的技术咨询报酬11万元及逾期滞纳金x元。经询,被告祥龙公司表示认可原告所诉事实,同意分两次支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海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费十一万元及逾期滞纳金六千六百三十二元。二零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支付六万元,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五万六千六百三十二元。

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四十三元,由被告北京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于庆洲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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