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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诉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4063号

原告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铮,上海朱某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南光大厦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北工大软件园A区X号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2月12日,原告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上海雷允上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人民陪审员于某彪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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