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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新兴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海民初字第75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7561号

原告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二条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继坤,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兴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兴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略)。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2006年8月11日,江河水利公司(乙方)与新兴联华公司(甲方)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甲方就其意欲开发的“九渡河房地产开发项目”委托乙方出具五项咨询报告,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建设项目水资源见证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进行以上五项报告的评审及批复工作,批复情况必须满足该工程规划意见书要求,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45万元。合同签订后,江河水利公司向新兴联华公司交付了《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建设项目水资源见证报告》的复印件,上述四份报告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审批。新兴联华公司向江河水利公司支付了先期费用5万元,余款未付。江河水利公司起诉新兴联华公司要求支付余款40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经询问,江河水利公司、新兴联华公司均认可上述事实,同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前向被告北京新兴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怀柔区X村住宅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长城石湖村住宅二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长城石湖村住宅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长城石湖村住宅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北京市水务局京水行许字[2006]第X号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怀水许可(2006)X号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编号:京地灾评x)共七份文件原件;

二、被告北京新兴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前向原告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万元;

三、被告北京新兴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前向原告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6万元;

四、原告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8月11日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不再履行。

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千九百五十元(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谢天训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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