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X号楼南侧X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亚运良子健身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恩富,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亚运良子健身服务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亚运良子健身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亚运良子健身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二ΟΟ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德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