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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田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轶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2日11时13分,被告人田某某用手机号码为x的电话拨打南阳市110指挥中心,谎称“南阳市银都建国酒店有炸弹,15分钟后爆炸。”该警情造成银都建国酒店员工与顾客的极大恐慌,致使正在该酒店召开的全国基建租赁会议暂停半天,并紧急疏散与会代表及酒店顾客的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辩称,我也是受害人,他们拿着我的身份证不给我,我恼他们。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人田某某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2日11时13分,被告人田某某用手机号码为x的电话拨打南阳市110指挥中心,谎称“南阳市银都建国酒店有炸弹,15分钟后爆炸。”该警情造成银都建国酒店员工与顾客的极大恐慌,致使正在该酒店召开的全国基建租赁会议暂停半天,并紧急疏散与会代表及酒店顾客,田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人魏XX、张XX、缪X、郭XX、杜X、刘XX、闪X、王X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银都建国酒店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银都建国酒店的监控照片;银都建国酒店出具的严重经济损失的报告及各项统计表;2009年全国基建物资租赁行业年会签到表一份;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拨打南阳市110指挥中心告知该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楠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姜南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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