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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逮捕,201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封市长远手机连锁寺后街店购买步步高K302手机一部,付过钱之后,因随机赠品数量未达到王某某要求,引起王某某不满,出于报复心理,王某某趁营业员不备,盗窃柜台上同型号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0年4月9日,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损失3000元,被害人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开封市长远手机连锁店报案材料;证人张××、高××证言;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发票;物证被盗手机一部;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步步高K302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开封市长远手机连锁寺后街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沈佳丽

审判员肖立新

人民陪审员康晓梅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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