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联国信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郑常庄X号安美尔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联国信文化发展中心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联国信文化发展中心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大陆某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联国信文化发展中心诉被告北京大陆某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6年11月6日,原告北京中联国信文化发展中心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大陆某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中联国信文化发展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联国信文化发展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大陆某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北京中联国信文化发展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苏杭
代理审判员赵静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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