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诉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

被告龚某某,男。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诉被告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被告龚某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6月22日王国铁在原告处借款x元,由被告龚某某及李某江、张霞三人担保,期限一年。2006年6月X号贷款到期当日,被告龚某某签署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书,后经客户经理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龚某某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一份。

2、贷款合同一份。

3、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

4、借款借据一份。

5、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

6、被告龚某某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上述证据1,用于证实王国铁向原告申请贷款;证据2、3、5,用于证实王国铁在原告处办理了贷款手续,被告龚某某及李某江、张霞三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证据4,用于证实借款人王国铁还息情况;证据6,用于证实被告龚某某承诺愿意归还王国铁所贷款x元。

被告龚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龚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的争议有直接联系,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5年6月22日,王国铁与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协商,在原告处借款x元,期限一年,并由李某江、张霞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借款人王国铁结息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6月X号贷款到期当日,被告龚某某签署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书,为王国铁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至借款期届满后三年。2007年5月26日被告人龚某某自书“情况说明”承诺由其本人归还以王国铁的贷款x元,如不能归还,则由原告申请执行其位于张衡路的房产。后原告多次追要该款未果,即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王国铁、李某江及张霞的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龚某某在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与王国铁所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当日,自愿签署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书,为王国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07年5月26日承诺由其本人归还以王国铁名义的贷款10万元,上述行为均系被告龚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同意,故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龚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归还贷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借款x元,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10.695‰计付利息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立伟

审判员周丹

审判员郑少强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兆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