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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某某与北京佳富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案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保字第168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保字第16881号

申请人宣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健,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铭,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佳富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宣某某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佳富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一案中,申请人宣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事项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宣某某申请撤回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某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元,由宣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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