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马股份公司(x),住所地德国慕尼黑(x)佩秋林格X号。
授权代表人约亨•福尔克默(x),商标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略)。
被告杭州波莱恩金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X路X号天阳明珠商业中心X室。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杭州波莱恩金熊服饰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7年11月8日,原告宝马股份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波莱恩金熊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马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波莱恩金熊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宝马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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