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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逸汇晟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德信网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52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5227号

原告北京华逸汇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甲X号京润大厦182。

法定代表人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有慧,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人员,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X路X号X幢X室。

被告北京德信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西里甲一号楼X-101。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华逸汇晟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德信网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华逸汇晟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逸汇晟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逸汇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华逸汇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谢宝顺

人民陪审员高素英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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