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侵占案

时间:2005-01-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固刑初字第17号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汉族,北京市X区X村人。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中专文化,河北省固安县人,住(略)。2004年9月11日因涉嫌侵占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占罪,于200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以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赎车款9000元,租车费、过桥过路费、加油费1710元、汽车修理费(略)元、误工费2400元、车内装饰费3500元、车辆损失费2870元、租凭费2000元共计(略)元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卫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固安县“友联汽车租赁公司”将张某的一辆车号为京(略)紫红色“吉利美日”轿车以每天200元的价格租走,后在从高碑店新桥乡X村其亲属家开车返回时,将该车前右侧转向下侧撞坏。为逃避赔付责任,被告人李某与辛某一起将该车开到张家口市,途中李某将该车的音响及备胎卖掉,后在张家口市宣化,被告人李某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案发后,该车被车主张某以9000元价格赎回,同时,因车辆受损和处理解决车辆事宜,张某又支付修理费、租车费及单位扣发工资等共计9230元。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略)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辛某、南某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固安县价格鉴定结论、租车和扣发工资证明及赎车、修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不劳而获思想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租用代为保管的他人车辆变卖,其所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侵占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辩解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修车费用、交通费用和价格鉴定数额过高的理由,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所证实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够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修车费(略)元、车辆损失费287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所证实故不予支持。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赎车款、误工费、车内装饰修理费、租赁费共计(略)元的诉讼请求,经查属实且有相关证据佐证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1日起至2005年9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赔偿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赎车费、租赁费、车内装饰及修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略)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贺玉良

代理审判员刘莲芝

代理审判员谢建平

二00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姜亚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