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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在安阳市X村村委会院内起哄闹事,先后闯入村委会办公楼四个发年终福利的办公室,阻挠聂村村X村村民发年终福利,并抢走福利券等财物,经鉴定,所抢福利券价值人民币8636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聂村福利发放工作的正常秩序,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杨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在安阳市X村村委会院内起哄闹事,先后闯入村委会办公楼四个发年终福利的办公室,阻挠聂村村X村村民发年终福利,并抢走福利券等财物,经鉴定,所抢福利券价值人民币8636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聂村福利发放工作的正常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0年1月10日中午,其喝了点白酒,下午16时左右,其到聂村村委会去领年终福利,在村委会办公楼一楼楼梯口见到杨某某,她说上访的人都没有福利,其到工业办公室去问也说没有其福利,其到财务室分发福利的桌子边,拿走了一沓福利券,当时办公室里有赵某某等人,其从财务室出来又到楼梯西侧的城建办公室门口,当时发放人员在门口挡了一张桌子,其从桌子上抓走一沓发放表,喊着让村里给其开不给发福利的证明,其又到西边计生办公室的一张桌子上抓了一沓绿色的福利券和一本婴儿入户证明。后来其嫂子白某某来到村委会,把其拿走的东西要走,还给了工作人员。其拿着发福利的票等物品,来领福利的村民没办法领福利了,工作人员也没办法发福利了。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1月10日下午16时左右,其到聂村村委会去领年终福利,先到办公楼一楼楼梯东侧工业办公室窗口排队领福利,轮到其领时其见福利发放表上少其和长子的名字,其就问给其表的王某某为啥没有其福利,王某某说不知道,其拿着发放表说,先别发,给其开个证明再发。110民警赶到后,其才把几张发放表给了王守强。

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1月10日下午17时左右,其回到村X村委会院子里群众很多,福利发放工作停止了一问才知道刘某甲和杨某某抢走了福利券等财物,还在现场大吵大闹,阻止其他村民领取福利,其就向派出所报了案。经调查大米福利券被抢走158张,面粉福利券被抢走50张,福利领取表被抢走7张,是被刘某甲、杨某某抢走的。刘某甲在财务室、城建办公室、计生办公室抢东西,杨某某在工业办公室抢东西。

证人王某某强证言证实,杨某某拿着花名册X其还堵在发福利的窗口前不让后面的村民领福利,大吵大闹,当时秩序一片混乱。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杨某某才将花名册X其。

5、证人刘某甲的嫂子白某某证言证实,其赶紧到村委会,见刘某甲和杨某某还在村委会院内胡说乱骂,围观的人也不少,其从刘某甲手里把福利发放表和福利券夺过来,给了村干部。

6、证人康某某、赵某某、何某、李某某、刘某乙、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焦某某、晁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均证实刘某甲在财务室、城建办公室、计生办公室抢福利发放表、福利券、一本婴儿入户证明,杨某某在工业办公室抢福利发放表,造成福利发放工作停止,现场一片混乱。

7、证人徐某某、张某某证言证实,见刘某甲拿了办公桌上的东西,没有见她踢办公室的门,没有见她砸窗户玻璃;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见杨某某拿着发放福利的名单对王某某说,你们先别分,先去找领导。

8、有物证照片、监控录像、调取证据清单、证明、通话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相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Ο一Ο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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