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平桥装修公司与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信阳市平桥区城建装饰装修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桥装修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王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平桥装修公司与被告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某、王某某及被告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9月2日,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被告将平桥镇X路住房一套交与原告装修。装修价款为x元。被告首付工程款后,原告即派施工队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原告并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不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x元及利息,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金额不对,给钱可以,但原告应先为我维修房屋,包的门被水淹了,腐烂了,别的没有啥。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系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性质的集体企业。2004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合同工期四十五天,预算价格x元;工程款约定,开工前付全部工程造价20%,木工工程完工后支付30%,油漆工程完工后支付30%,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尾款付清。合同订立后,原告公司即派人进场施工。施工过程及施工完毕后,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3万元。2004年12月,被告验收并搬入居住,余款680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下余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完成了装饰工作,被告应当依约支付下余工程款。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该损失可从2005年1月1日始以68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止。关于被告辩称所包门被水淹坏应当维修,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责任系原告公司且被告在工程结束后即搬入居住,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平桥装饰公司工程款6800元,并自2005年1月1日起以68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止。

本案受理费1070元,原告负担1020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辽宁

审判员孔凡伟

审判员易艳玲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