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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非法制造的“河南省商丘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66本,共计3300份,票面额x元,在夏邑县“帝皇宾馆”X房间准备出售给邵某某时,被夏邑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为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邵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0年4月22日早上我从商水县X乡集市上以每本5元购买“河南省商丘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假发票66本,面额100元的27本,面额200元的22本,面额500元的17本,每本50份,共3300份。几天前,夏邑的邵某某给我联系要假发票,谈好的价格每本15元。我们在夏邑县帝皇宾馆内刚要交易时,被抓获。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我想购买一批发票用来报销用,周口一位叫陈某某带来大概66本假发票,还没谈到价格,就被查住了。

3、搜查笔录证明,2010年4月23日夏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夏邑县帝皇宾馆X房间搜查“河南省商丘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66本,每本50份,共3300份,票面额x元。

4、夏邑县地方税务局证明,66本“河南省商丘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有奖定额发票均为假发票,封存于本单位发票管理所。

5、夏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拍照的陈某某贩卖的假发票。

6、(2007)商刑终字第X号判决书证明,陈某某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示证、质证后,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出售假发票即将交易时被抓获,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姬瑛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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