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吝XX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王某某、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铜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系被害人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害人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甲,男,1963年8月出生于(略),汉族,现在安康监狱服刑。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夫。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系被害人之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系被害人之次子。

被告人吝XX,又名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铜川市耀州区陈家山煤矿南新楼X单元X号,系陈家山煤矿退休工人。2009年8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耀州区看守所。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吝XX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王某某、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铜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7月,被告人吝XX与居住在陈家山煤矿火车站上边临时房的被害人王某某相识后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付给王50-200元不等现金。2009年8月21日晚约12时许,吝与王某话约好后,来到王某处,与王某生性关系后付给王200元现金,并提出要看王某阴部,王某吝再给150元,吝不给,为此发生争执,王某吝不给钱就喊人,吝因惧怕丑事败露,即手掐王某部,致王某动后,又用王某胸罩、王某的炮线、充电器电线等物勒住王某颈部、捆绑双脚致王某亡后,用被子将王某体盖住,关闭电灯,出门将门锁住后离开案发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生前曾被他人用扼颈、勒颈致窒息而死亡。8月26日下午,被告人吝水献在出逃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吝XX于2006年11月退休,退休工资每月1112.65元,2010年增至1248.65元,陈家山煤矿社保办已于2010年3月将其工资暂停。吝XX居住的陈家山煤矿南大门家属楼一套住宅,产权归陈家山煤矿所有。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吝水献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惧怕事情败露,故意杀害她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吝水献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害人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故对吝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吝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吝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王某某、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八千九百九十五元五角。

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王某某、刘某某上诉提出,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人吝XX量刑畸轻,民事部分判赔数额过低,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吝水献故意杀人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清楚、正确,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刘XX证明,2009年8月25上午7时许,她到陈家山煤矿看望女儿王某某。她进到王某某家院子后,发现房门从外面锁着,因窗户上没玻璃,她用拐棍把窗帘掀起来往里看,见床上好像有个人,她喊:“荣荣,你咋不起来”,叫了几声不见有人吭声。她就叫了几个邻居来看,邻居看后都说是人,她便让邻居打电话给报案了。同时证明,王某某的手机号码是x.

2、证人王XX(王某某的邻居)证明,2009年8月25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的母亲来看望王某某,并让她去看王某某房子是否有人。她隔窗见房间里有人,但喊不醒,后来就打电话报的警。

3、证人任XX证明,2009年8月25日上午,他在陈家山汽车站门口被一不认识的老太婆挡住,老太婆讲其女儿死了,让他打电话报案。后他电话报案,称有一女子在铁路旁的临时房被杀害。

4、证人张X(吝XX之妻)的证明,2009年8月25日10时许,因她将家门锁了进不了门,便给吝XX打电话问其在什么地方,吝XX说:“马路上那么多警车,你还不明白”,她便问:“那么多警车关你啥事,你给我说个明白”,吝水献说:“她讹我钱哩”,说完后就把电话挂了。

5、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证明,现场位于铜川市耀州区X镇陈家山煤矿南大门外临时房二巷王某某家,中心现场位于该房西间房屋。户门门框处有一铁链挂锁将门锁住,锁体、锁链完好未见异常。户内地面潮湿,距门Xcm、西墙83cm处地面有泥鞋印踩踏痕迹(无特征反映),距西墙93cm处有残缺鞋印一个,足尖朝南(无特征反映)。距南墙x、西墙x处地面有重叠鞋印两枚,均无特征反映。户门西侧门洞处有一陶罐,罐东侧11cm地面有一枚残缺鞋印,鞋印花纹不清,无特征反映。靠东墙放有一木板双人床,床上被褥凌乱向上翻起,床上脚向东南俯卧一具女尸,该尸上身赤裸,下身穿红色苦头,双脚脚踝被绿色炮线捆绑呈交叉状向背部弯曲,炮线另一端缠在脖子上,颈部同时缠有粉红色乳罩和黑色包皮铜芯充电器线及手提袋绳子,双手交叉放于身体右侧胸前,床与北墙之间有一砖砌火墙,火墙上可见多处褐色可疑斑迹。西间卧室照明灯头松动,该灯开关呈连通状。公安人员从现场烤火墙上、茶几、西床头边缘处提取可疑斑痕六处。

6、法医DNA检验鉴定(陕)公(铜)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床北侧烤火墙距东侧83cm处血迹、床北侧烤火墙上沿距东侧55cm处血迹、卧室内茶几上铺的黑胶布上散在血迹、西床头南侧边缘处零乱分布条状血迹为受害人王某某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

7、法医鉴定(陕)公(铜)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证实,死者王某某生前曾被他人扼颈、勒颈致窒息而死亡。

8、铜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DNA鉴定书(陕)公(铜)鉴(法医)字〔2010〕X号证实,经鉴定,(陕)公(铜)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中死者王某某肋软骨系王某某与刘某某生物学女儿的肋软骨可能性大于99.9999%。

9、指认、提取笔录证明,2009年8月27日,吝XX带领公安人员指认陈家山矿南大门外火车站铁路处是其扔被害人王某某手机的地点。经公安人员仔细查找,在火车站站内x火车头右侧水泥路面上找到手机后盖一个,在水泥路右侧草丛中找到诺基亚3310手机机身。手机为银灰色黑花花,机身内放有一张手机卡,机身前盖与键盘脱离;吝水献带领公安人员指认陈家山矿南大门外火车站南铁路右侧垃圾堆是其扔被害人王某某家钥匙的地点,公安人员在垃圾堆半坡找到一串钥匙。钥匙上有内条型“王某某”私章一枚;吝XX带领公安人员指认陈家山煤矿南大门外私建房王某某家中是其杀害王某某的地方;公安人员在陈家山煤矿南大门外火车洞口上边的吝水献私建房卧室内窗台提取吝XX原使用的手机卡一张(卡号为x)。

10、辨认笔录证明,经王某某生前同事武XX对七部手机进行辨认,指认出其中X号手机(公安人员根据吝水献指认提取)系被害人王某某生前所用手机

11、提取、辨认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在对王某某进行尸检时,提取勒绑颈部的深绿色鞋带三根、兰尼龙提袋绳一根、黑色手机充电器连线一根、灰色炮线一根、绿色炮线一根,从双踝关节处提出灰色炮线四圈、绿色炮线四圈。2009年12月21日,经被告人吝XX作混同辨认,确认公安人员从王某某尸体上提取的炮线、黑色手机充电器连线是其勒绑王某某颈部所用工具。

12、电话通讯详单证明,王某某的手机x与吝水献的手机x,从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21日20:40:02有多次通话记录。

13、被告人吝XX供述,王某某在他住处南边临时房里住着,平时两人见面就是打个招呼。案发前一月的一天,他俩在路上见面后,王某某叫他到其住处闲逛。当晚,他俩就发生了性关系,他给了王某某一百八十元,以后又发生了四、五次,每次都给50-200元不等。发生性关系后,他每次都想看王某阴道,但王某某总是拉灭灯不让看,所以他感到很生气。8月21日晚8时许,他打电话与王某某联系后,便到火车站山上他种菜的临时房。到次日凌晨,他来到到王某某的住处,王某他带钱没有,他就掏了200元给王某某,后他俩发生了性关系,他提出要看王某阴道,王某某不让他看。他便说:“每天跟你弄这事都给你这么多钱,连你底下是黑的白的都不叫看,你心也太黑了吧”,王某某生气地说:“你少在这里胡搅蛮缠,你再不走我叫人呀”。他听后非常生气,便上前用手掐王某脖子,王某某说:“你狗日的还想掐死我呀”,他说:“你不说这话还提醒不了我,我就是想掐死你”。这时,他心里已经有了掐死王某某的想法了。他就用左手掐住王某脖子,王某某极力反抗,挣脱到床下后,他又将王某倒在床上。过了十几分钟后,他见王某某不动了,又用王某胸罩勒住王某脖子,再用桌子上放的充电器电线缠其脖子,又用桌上纸盒的提绳绑住脖子,然后将他的串钥匙的鞋带解下缠王某脖子,到她家灶房放的放炮线拿来将王某子绑住,并将王某双脚用炮线十字交叉绑着和脖子上的炮线打了个结,用被子将王某住。他从桌子上拿走了王某某的手机上,并将王某钥匙和铁锁拿上,又到床头把他给王某某的200元装在身上,然后将灯泡拧灭,出门后将大门锁好,便从铁路上到他的临时房。他将王某某的手机和钥匙扔到路上了,手机是个银白色的直板机。胸罩是粉红色的,炮线是灰绿相间的颜色,充电器的电线和鞋带是黑色的,纸盒上尼龙绳也是黑色的。8月25日中午,他看到路上有警车,就到山上躲起来了。他老婆打电话让他回家,他说:“你没看到那么多警还不明白是咋回事”。同时证明,王某某的手机号是x。他的手机号是x,新换手机号是x.

13、陈家山煤矿社保办书证证明,吝XX系该矿退休工人,于1978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11月退休,每月领取养老金1112.65元。2010年增至1248.65元,2010年3月该办将吝的退休养老金暂停到省社保局。

14、陈家山煤矿物业公司书证证明,吝XX现居住在该矿南大门家属楼X-2-中(X号房间),建筑面积41.43m2,产权属陈家山煤矿所有。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吝XX因与被害人的不正当性关系而发生争执,产生杀人恶念,竟采用扼、勒颈部的手段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吝XX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因吝水献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王某某、刘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原判认定的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并结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对民事部分已作出适当判处,故对其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王某某、刘某提出原判量刑畸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量刑并无不当,其对量刑有意见,应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吝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李旭

代理审判员乌新刚

代理审判员孙涛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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