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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与被告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朋友。

被告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全根,济源市王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某与被告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王屋市场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济源市光明建筑工程队按照合同给被告建市场门面房74间,工程款为x元,被告仅支付x元,仍欠x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工程款x元。。

本院认为:济源市光明建筑工程队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曹某个人所有,被告所欠款项系欠该队的。虽然济源市光明建筑工程队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曹某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曹某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向东

代理审判员徐晶晶

人民陪审员张红建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白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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