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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X,因本案于201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8日,被告人张X在明知其男友的1枚价值人民币4456元的黄某戒指系抢劫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其男友将戒指销售给他人,得款人民币3470元。同年1月20日,被告人张X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有关验伤通知书、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系自首,且能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审判员胡泰忠

书记员杨仲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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