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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房刑初字第002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39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地区怀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盛某某,男,37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池某乙,男,40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曾因赌博,于1988年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盗窃,于1995年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诈骗,于200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诈骗,于2001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38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预谋后,于2005年5月至2006年8月间,在北京市丰台区、朝阳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以易拉罐中奖为手段实施诈骗活动,先后骗取杨某癸(男,28岁)等39人现金、首饰、手机等大量现金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x余元。所得赃物为四被告人伙分。

2006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携带作案工具乘坐房山区小26路公共汽车伺机行骗时,被杨某癸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四被告人被查获归案,并当场扣押罐装可口可乐5听、伪造的中奖易拉罐拉环1个、中奖卡片1个及现金x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提出异议,辩解其没有用过“捷达车中奖”的中奖卡进行过诈骗,且认定的诈骗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经预谋后,于2005年5月至2006年8月间,在本市丰台区、朝阳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以“易拉罐中奖5万元”为手段实施诈骗活动,先后骗取薛某某、郑某某、杨某丙、王某丁、齐某己、吴某某、董某庚、程某、李某、宋某某、任某某、赵某壬、闫某某、杨某癸、隗某某、张某某、李某、袁某、张某某、于某、孟某某、夏某某、范某某、赵某某、商某某、王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现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x.12元。所得赃款、赃物四被告人伙分。

2006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携带作案工具乘坐房山区小26路公共汽车,伺机行骗时,被杨某癸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四被告人被查获归案。当场扣押罐装可口可乐5听、伪造的中奖易拉罐拉环1个、中奖卡片1个及现金x元、诺基亚手机1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薛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5月X号左右的一天上午10时许,我乘坐45路小公共汽车从丰台岳各庄到良乡。我刚上车不久就上来四名男子,车开了约十分钟,有一傻乎乎的男子站在过道上用牙咬一个易拉罐,这时坐在倒数第二排的一个男的说,我帮你开,就拿过来给打开了,并说他中奖了,又说罐里还应该有个东西。他把罐里的东西倒出来,从里面取出一个长约10厘米,宽约3厘米的塑料片(浅黄色,黑字),坐在我同排左侧的人说给我看看,他要过来后就说卖给我吧。这时坐在我对面的男子说我把手机给你,再给你点钱。后又说了几分钟,坐我左侧的人和那傻乎乎的人下车了,但车没开。停了约一分钟左右,那傻乎乎的人自己上车了,他坐在我左侧。车开后他对我说我不给他们,给你吧。这时要用手机换奖的男子对我说你把项链给他,把身上的钱都给他。我就把项链摘下来,又把身上的300元钱给了他。那个傻乎乎的人拿着东西一直看着我,这时要用手机换的男子又说你给的太少了,我就把手机卡卸下来,把手机给那个傻乎乎的人了,他把拉环和卡片给我了。后来有人说你下车吧,我就下车了。下车的地方是长阳附近。到家后我发现被骗了,当时也没报案。易拉罐拉环内侧有字,我记不清是什么字了。2006年8月27日我看了京华时报上的报道后,知道他们被抓了,就于2006年9月13日报案了。后经薛某某辨认,指出池某乙是坐在其对面,用手机和钱换拉环当托的人。白金项链1条,波导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6月27日上午9点多,其从杜家坎乘坐917小公共,被四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取摩托罗拉手机1部、戒指1枚,下车后发现被骗,就报案了。被骗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89元。后经郑某某辨认,指出池某乙是装傻喝可乐的人,盛某某、贾某某、张某甲是和池某乙一起骗她的人。

3、被害人杨某丙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7、8月的一天上午,杨某丙从长阳坐小45路汽车到北京办事,在车上被一起上车的四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取现金500元。发现被骗后当时未报案。后于2006年9月29日到良乡刑警队报案。经其辨认指出盛某某是咬可乐罐的人。

4、被害人王某丁、王某戊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9月一天上午9点多,王某丁和王某戊乘坐小10路公共汽车,在上车被一起上车的四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方法骗取白金项链1条、白金戒指1枚及现金200元。后来知道被骗了。给劲松派出所打电话报案,他们说没用,所以一直未报案。后于2006年8月27日11时40分许王某戊到良乡刑警队报案。经王某丁辨认指出,池某乙是在车上喝可乐的人。白金项链1条、白金戒指1枚共计价值人民币4700元。

5、被害人齐某己的陈某、办案说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5年9月一天下午3点多,其从房山坐小公共回北京。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取现金600元及金戒指1枚。下车后知道被骗了,当时把拉环扔了,把奖牌留下了,奖牌上写着“发,五万元,恭喜发财”等红字。2006年8月31日早晨7点,北京电视台一套节目播出用易拉罐中奖诈骗的新闻,其中张某甲在节目中出现。2006年9月2日齐某己来队报案,称张某甲就是骗他600元钱和金戒指1枚时装傻的人。并提交中奖牌一个(正面黄底黑字:恭喜发财,祝君中奖,兑奖卡,发,特等奖五万元整;背面黄底黑字:兑奖办法:中奖者须持带拉环标签、本人身份证到各省市(县)的各大商某或超市均可兑奖,中奖者交纳个人所得税20%,兑奖截止日期到2005年12月31日)。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400元。

6、被害人吴某某、董某庚的陈某,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9月一天上午9点左右,二人一起从房山坐小45路去北京。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的方法骗走诺基亚手机1部,一对黄金耳环及现金800元,下车后知道被骗了,把拉环和牌都扔了。经吴某某辨认指出盛某某是帮助拉可乐环、称中奖的男子。黄金耳环1对、诺基亚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900元。

7、被害人程某某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5年11月一天上午9时许,其从二拨子站乘坐345路小公共汽车去马甸。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诺基亚手机1部、现金300元。后其去兑奖知道被骗了。喝可乐的人傻乎乎的,有点像残疾人。中奖的拉环上写着一个发字,卡是长方形的、黄色的,上面写有兑奖时间和5万元大奖。后看到京华时报的报道,于2006年8月27日到良乡派出所报案。经程某辨认指出盛某某就是喝可乐的人。程某提供的拉环一个(银白色,写有发字)、兑奖卡一个(黄色,特等奖五万元)。诺基亚23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8、被害人李某辛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6年4月9日上午9时许,其乘坐小13路汽车去新发地。在车上被四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450元及摩托罗拉C266手机1部,下车后知道被骗了。2006年8月27日10时许,李某来良乡刑警队报案。经李某辨认,指出盛某某是坐后面出钱帮忙的人,池某乙是喝可乐的人。摩托罗拉C266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9、被害人宋某某的陈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5月11日13时许,其从方庄乘小11路汽车,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2900元。下车后感觉被骗了,就到派出所报案了。经宋某某辨认指出贾某某是拿可乐骗人的人。

10、被害人任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5月中旬,其从网城出来乘坐小342路汽车去民航医院。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500元,后发现被骗了。2006年9月22日15时许,任某某来良乡刑警队报案。并提供奖牌一个(黄色,长方形。正面红字:恭喜发财,祝君中奖,发,特等奖五万元整;背面:兑奖方法:中奖者须带拉环标签、本人身份证到各省市(县)的各大商某或超市均可兑奖。中奖者交纳个人所得税20%,兑奖截止日期到2006年12月31日)。经任某某辨认指出贾某某是在旁边帮腔的人,张某甲是装傻的人。

11、被害人赵某壬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5月24日上午,其从房山城关坐小45路去良乡,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1000元。装傻的人有点秃顶。中奖卡长3-4厘米,宽1厘米多,黄色,一面写着特等奖五万元,另一面写着拿本人身份证到各大商某兑奖。中奖卡让我给扔了。对方一共四个人。到家后发现被骗。后其于2006年8月29日到良乡刑警队报案。后经赵某壬辨认,指出贾某某是装傻子的人。

12、被害人闫某某的陈某、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6年5月25日其坐919路汽车到昌平回龙观,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波导手机1部,当时也没报案,拉环让其给扔了。后经闫某某辨认指出盛某某是装傻的人。波导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13、被害人杨某癸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5月底一天,其从城关美廉美商某前乘坐一辆黄色小公共汽车去北京。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5000元。后来知道被骗了。当时急着出差也没报案。2006年8月23日其在拱辰大厦前,看见了骗他的人,后其报警。良乡派出所民警将四人抓获。经杨某癸辨认,其指出盛某某象是在骗其那天说“是不是手流血了,怎么是红的”的人;贾某某就是装傻开易拉罐的人;张某甲是用手拧易拉罐、从里面取出小黄牌、说中奖的人;池某乙是坐在门口要买拉环后又接钱的人。杨某癸提交易拉罐拉环一个(背面有红色发字)、中奖卡片一个(黄色)。

14、被害人隗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6月17日上午其从房山乘坐小公共回良乡。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400元,后发现被骗,就来报警了。并将诈骗人留给她的易拉罐拉环一个(背面有红色发字)和中奖牌一个(黄色)交给民警。后经隗某某辨认指出贾某某是拿出易拉罐自称中奖并骗走其现金的人。

1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6年6月17日上午10点其从房山美廉美超市门口,乘坐一辆到六里桥的小公共汽车,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摩托罗拉手机1部及现金50元。后发现被骗,就到闫某派出所报案了。喝可乐的人40多岁,约170,较瘦,白色半袖T恤,坐我旁边的男子30多岁,圆脸,挺胖,穿蓝色T恤。还有两个男的应是和他们一块的。经辨认张某某指出贾某某是装傻喝可乐的人。摩托罗拉V3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

16、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6月17日10时30分许,其在六里桥开往张坊的小公共汽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150元。后发现被骗就用手机打110报警了。并提供易拉罐拉环一个(一面印有可口可乐公司,一面印有发字)、兑奖卡一个(黄色,红字。特等奖五万元)。经辨认李某指出张某甲、池某乙是当天骗他的人。

17、被害人袁某某陈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6月23日上午大概9点多其乘坐324小公共,一直跟着车转,到下午13时许,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1000元。后发现被骗就到大兴东高地派出所报案了。我觉得他们四五个人是一伙的。经辨认,袁某指出张某甲是在诈骗活动中劝其购买中奖拉环的人。

18、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其于2006年8月31日早晨看北京新闻,看到良乡刑警队抓到了一伙用易拉罐诈骗的犯罪分子,我也被骗过,就来报案了。2006年6月24日上午9点左右其从良乡医院上车,坐45路小公共汽车到六里桥。在车上被四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黄金耳环和耳钉各一对。他们给其一个黄色小牌(具体内容说不清楚了,大体意思是中五万元大奖,可以在某商某兑奖),一个易拉罐的环(上面有发字),都让其给扔了。经辨认张某某指出盛某某就是那天坐在旁边帮腔说话的人。黄金耳环1对、黄金耳钉1对共计价值人民币658.12元。

19、被害人于某某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6年6月30日9时许,其从十里堡上车,在车上被四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诺基亚手机1部及现金150元,下车后发现被骗了,就到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报案了。经辨认于某指出盛某某是在诈骗过程某自称要买拉环的人,池某乙是坐在其对面让其买拉环的人。诺基亚72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被害人孟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7、8月的一天,其坐车从六里桥到房山来,在车上被四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370元,后发现被骗了,于2006年8月29日到良乡刑警队报案。孟某某所持中奖卡片一个(黄色,红色发字、五万元特等奖;背面兑奖办法:中奖者须带拉环标签、本人身份证到各省市商某均可兑奖,中奖者交纳个人所得税20%,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后经孟某某辨认指出贾某某、张某甲是坐在他身边骗他的人。

21、被害人夏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6年7月5日其到十里堡华堂去买东西,是在三间房上的车。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800元钱和1个金手链(鱼头纹饰,12克)。后发现被骗,就到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报案了。经夏某某辨认指出贾某某是打开易拉罐装傻骗人的人。黄金手链1条(12克)价值人民币1700元。

2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7月6日上午10点多,其从房山城关北大寺路口坐小公共,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500元,到超市一问知道被骗了。于2006年9月28日到良乡刑警队报案。范某某所持拉环一个(可口可乐公司,银白色,背面红色发字)、奖牌一个(黄色恭喜发财兑奖卡,红色发字,特等奖五万元,祝君中奖;背面兑奖办法:中奖者须带拉环标签、本人身份证到各省市(县)商某均可兑奖,中奖者交纳个人所得税20%,截止日期到2006年12月31日)。经范某某辨认指出贾某某是装傻喝可乐的人,张某甲是被溅一身可乐的人。

2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论书证实,2006年7月6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其在城关区政府站乘坐小28路汽车,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耳环1对、摩托罗拉C115型手机1部及现金100元,到家后觉得被骗了,就来报案了。经辨认赵某某指出:贾某某是喝可乐骗走其钱的人,盛某某是拿出自己的手机要买中奖易拉罐的人。摩托罗拉C115型手机1部、金耳环1副共计价值人民币700元。

24、被害人商某某陈某、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7月10日下午1点多,其从京昌路史各庄西侧小公共汽车站坐小345路汽车到城里接孩子,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300元,后发现被骗,但没报案。8月27日看了京华时报,发现良乡刑警队抓了一伙诈骗的人,就来报案了。商某某所持易拉罐拉环一个(背面有红色发字)、中奖卡片一个(黄色长条,正面红字发、恭喜发财,背面,黑字,兑奖办法),大概意思是中五万元奖。经商某某辨认指出池某乙是装傻喝可乐的人。

25、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7月29日上午9点多,其从丰台岳各庄立交桥坐小公共汽车来房山良乡办事,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4500元,后发现被骗了。2006年8月28日其从报纸上看到房山分局抓了几个用易拉罐中奖的骗子,就来报案了。经王某辨认指出池某乙是和傻子一起骗人的人,并一同去银行取款。

26、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8月11日上午9时许,其从房山区X乡乘坐张坊到六里桥的车,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4000元,后发现被骗就打110报了警。张某某提供可口可乐拉环一个(铝制,上有发字,普通可口可乐拉环)、可口可乐中奖卡片一个(黄色塑料制,长5厘米,宽1.5厘米,上有特等奖五万元整字样)。经张某某辨认指出盛某某是装傻开易拉罐的人。

27、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8月12日上午10点来钟,其从六里桥东坐一辆中巴车去房山方向,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诺基亚手机1部及现金750元,后发现被骗,当时未报案。2006年8月27日通过京华时报发现房山查获了一伙诈骗犯,遂来报案。经刘某某辨认指出贾某某就是开易拉罐装傻的人;盛某某、张某甲跟贾某某是一伙的。刘某某所持易拉罐拉环一个(可口可乐拉环,背面有红色发字)、中奖卡片一个(正面有红字恭喜发财、兑奖卡、特等奖5万元、祝君中奖;背面是黑字,兑奖办法:中奖者带拉环标签、本人身份证到各省市(县)的各大商某或超市均可兑奖。兑奖截止日期到2006年12月31日)。诺基亚335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28、被害人赵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8月12日11时许,我从丰台岳各庄乘坐张坊的小公共,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400元,后发现被骗。2006年9月28日到良乡刑警队报案。经赵某某辨认指出盛某某是装傻喝可乐的人,张某甲是在旁帮腔的人。赵某某提供中奖卡片一个(正面,黄色红字,恭喜发财,兑奖卡,发,特等奖五万元整,祝君中奖;背面黄底黑字,兑奖办法:中奖者须带拉环标签、本人身份证到各省市(县)的各商某或超市均可兑奖,中奖者交纳个人所得税20%。兑奖截止日期到2006年12月1日)。

29、被害人王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8月16日中午12点多,我从松榆东里上721路小公共汽车,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5万元的方法骗走现金200元,下车后就发现被骗了。当时未报案,后通过京华时报知道这伙人被房山分局抓获,遂来报案。易拉罐拉环是银白色的,背面写的红色发字,奖牌是黄色的长方形小牌,写的红字,大概意思是中了五万元大奖,拿本人身份证到各大超市兑奖,让我给扔了。经辨认王某某指出盛某某是帮助开易拉罐进行诈骗的男子。

30、证人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池某乙的父亲,已经很长时间不和他联系了,是否去过北京也不知道。

3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盛某某的妻子,盛某某曾经去过几次北京,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3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张某甲的妻子,记得2005年下半年开始张某甲接了朋友的电话就出去,具体去哪儿也不清楚,每次去两、三天就回来。

33、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分局良乡刑警队办案说明证实,经向贾某某的未婚妻郝彩云,电话询问2005年5月至2006年8月间贾某某的活动情况,其称贾某某经常不在家,自称出去装修,一走就是七、八天,有时两、三天,具体去哪儿不清楚。

3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照片证实,我是自己养小26路公共汽车的。2006年8月23日上午11时许,我听说我的车被开到了派出所,就来了解情况。票员和司某在派出所作笔录,我上车找看有什么东西,在车门旁的售票员座与车厢之间夹着一块卷着的卫生纸。我把卫生纸扔在地上,掉出一个黄色的中奖卡片(有2厘米宽,4-5公分长,上面印了一个发字),一个易拉罐的拉环(一面刻着可口可乐公司,另一面印了一个红色的发字)。我立刻就交给派出所民警了。

35、证人李某某、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二人是新豪客运公司26路车的售票员和司某,车号是京x。这趟车是从房山韩村X村到长阳镇X村的。2006年8月23日9时许,他们的车走到良乡西门土地局时,被警车拦住,一名男子带着警察上了车。那个男子上车后指了车上的三个男子就下车了。这时上来两名警察,警察让所有的乘客都坐在原位,并让把车开到了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刚开始上车的那名男子又从车上认出一人。这四名男子都被警察叫走了。经辨认李某某指出盛某某、贾某某、张某甲、池某乙是当时坐在其小公共汽车上,后被警察抓获的人。

3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10点多,我在良乡医院门口坐26路。刚过了西门,从后边过来一辆警车,把小公共汽车拦住了,几个警察上了车,还跟上来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他对警察指了四个男子,警察就将我们带回了良乡派出所。那个坐我前边的男子身高180左右,较胖,40-50岁,穿浅色衣服,我上车时他就在车上。从西门上车的那三个男子,个子都比较矮。有一个穿深色上衣坐最后,其他两个坐在前边,穿浅色衣服。

37、证人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董某某是茶缘宾馆服务员。在本月X号之前该宾馆105、X房间住过四名男子,是8月15日来的,都是男的,他们说是张家口人。有登记,每间房登记一个身份证(105登记的是郑某隆,河北宣化人,身份证号是x;106登记的是池某乙,张家口人,身份证号x)。他们是24日走的,因为他们在23日就没回来。他们四人每天都很早出去,很晚才回来,不知干什么去了。这四人的特征:X房间的两名男子,一个30多岁,身高160左右,圆脸,寸头,体态较胖。另一个30多岁,160左右,长脸,寸头,较瘦,较黑。二人说话是宣化口音。X房间的,一个30多岁,170左右,圆脸,秃头,较胖,另一个30多岁,160左右,圆脸,大鼻子,寸头,较瘦。

38、茶缘宾馆住宿登记表复印件证实,郑某隆、贾某某2006年5月2日入住107、108两房间,3日离开;8月15日郑某隆住X房间,池某乙住X房间,无离开时间。

3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于2006年8月23日被抓获归案。

40、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1)京劳审字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池某乙于1988年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1年9月30日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三年(自2001年8月30日至2004年8月29日)。

41、良乡刑警队2006年8月24日工作记录证实,经与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某系(电话:x)中奖情况,该公司某共事务部陈某答复:该公司某有中奖5万元活动。

42、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贾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4000元、可口可乐1听;从盛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880元;从张某甲处扣押现金人民币447元;从池某乙处扣押现金人民币4700元、诺基亚7260型手机1部、可口可乐4听;从持有人胡某某处扣押易拉罐拉环1个(拉环背面有红色“发”字样)、中奖卡片1个(黄色,红色“发”字样)。

二、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经预谋后,于2006年4月至2006年8月间,在本市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以“易拉罐中奖捷达汽车一辆”为手段实施诈骗活动,先后骗取邓某某、孙某某、凌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司某某现金及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所得赃款、赃物四被告人伙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邓某某、孙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上旬一天下午4点多,二人从丰台区夏某胡某坐车回房山琉璃河。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捷达车一辆的方法骗走1000元现金,后发现被骗了,当时没报警。直到前些天看报纸,才知道那些人被抓了,就到良乡派出所报案了。中奖牌宽约4厘米,长约8厘米,正面印着一辆红色小汽车,说是中奖了,背面印着一个红色的发字。让我给扔了。经邓某某辨认指出盛某某就是帮腔的人。

2、被害人凌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5月21日前后,其坐从大兴到西客站的11路汽车。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捷达车一辆的方法骗走三星A809型手机1部及230元现金,后发现被骗了,当时没报案。2006年8月27日看到京华时报报道用易拉罐诈骗的新闻后,于8月28日到良乡刑警队报案。经凌某某辨认,贾某某是被可乐溅到并发现中奖的人。扣押凌某某拉环一个(可口可乐易拉罐拉环,背面有发字)、中奖牌一个(金黄色,中捷达车一辆)。三星A809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50元。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7月底或8月初一天上午,其从良乡医院上车,坐917小公共汽车到六里桥,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捷达车一辆的方法骗走CECT手机1部及现金20元。后发现被骗了,也没报案。2006年8月28日到良乡刑警队报案,并提供拉环1个(可口可乐易拉罐拉环,背面有发字)、中奖牌1个(金黄色,中捷达车一辆)。经辨认张某某指出盛某某、贾某某、张某甲、池某乙是当时在车上用易拉罐中奖进行诈骗的人。CECT牌78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某、证人田某某的证言、报案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8月初一天上午,王某某和田某某一起从丰台区丽泽桥坐小公共汽车去洋桥。在车上王某某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捷达车一辆的方法骗走现金900元。2006年8月28日到良乡刑警队报案,并提供拉环一个(可口可乐易拉罐拉环,背面有发字)、中奖牌一个(中捷达轿车一辆,金黄色)。经王某某辨认指出池某乙是装傻喝可乐的人,盛某某、贾某某、张某甲是帮助说话的人。经田某某辨认指出池某乙是当时装傻喝可乐的人。

5、被害人沈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8月5日上午8点左右,其乘坐13路小公共汽车,在车上被几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捷达车一辆的方法骗走现金300元。下车后发现被骗了,就打110报案了。经沈某某辨认指出张某甲是当时装傻、喝可乐和卖给其中奖拉环、卡片的人。

6、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8月10日上午,其乘坐从房山到张坊的小公共汽车回家,在车上被四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捷达车一辆的方法骗走现金300元,后来知道被骗了。2006年9月1日到良乡刑警队报案。从陈某某处扣押易拉罐拉环一个(背面有红色发字,可口可乐公司某环)、中奖牌一个(黄底,上有恭喜发财、特等奖,奖品:捷达轿车一辆等字样)。经陈某某辨认指出贾某某是当时装傻喝可乐、骗其300元钱的人。

7、被害人司某某的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实,2006年8月13日中午11点多,其从丰台岳各庄桥乘坐到张坊的小公共,去良乡办事,在车上被四名男子采用易拉罐中奖捷达车一辆的方法骗走摩托罗拉手机1部及现金400元。后来发现被骗了,于2006年9月1日到刑侦支队报案。从司某某处扣押易拉罐拉环一个(上有发字)、黄色长方形塑料卡片一个(上写特等奖捷达轿车一辆)。经司某某辨认指出贾某某、池某乙是当时帮助说话的骗子。摩托罗拉E36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采用易拉罐中奖的手段,诈骗被害人赵某华现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公诉机关就该起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害人陈某、报案记录、辨认笔录、物证等证据,鉴于某害人陈某与四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其他证据亦不能予以印证,故本院就该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就其他犯罪事实指控四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均辩解其没有用过“中奖捷达车一辆”的中奖卡进行过诈骗,经查,此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某,辨认笔录,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四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某会的危害程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某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某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某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某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甲、盛某某、池某乙、贾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八千一百六十七元一角二分,发还各被害人(已在案人民币一万三千零二十七元。被害人清单及被骗数额附后)。

六、在案物证可口可乐五听、伪造易拉罐中奖拉环十五个、伪造中奖卡19个予以没收。

七、在案诺基亚7260型手机一部作价后发还被害人,折抵本判决书第五项数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于某

人民陪审员翟友林

人民陪审员姚志明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佳丽

被害人清单及被骗数额

序号姓名数额(人民币/元)

01薛某某x商某某300

02郑某某x王某4500

03杨某丙x张某某1220

04王某戊、王某丁x王某某900

05齐某己x沈某某300

06吴某某、董某庚x陈某某300

07程某x张某某4000

08邓某某、孙某某x刘某某950

09李某x赵某某400

10宋某某x司某某600

11凌某某x王某某200

12赵某壬x任某某500

13闫某某200

14杨某癸5000

15隗某某400

16张某某1250

17李某150

18袁某1000

19张某某658.12

20于某1250

21孟某某370

22夏某某2500

23范某某500

24赵某某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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